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石家莊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
現將《石家莊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企業項目驗收操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抓好落實。
石家莊市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4月25日
石家莊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企業
項目驗收操作規程
(試 行)
按照《石家莊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工作推進方案(2023-2025年)》、《石家莊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石家莊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城市企業項目申報指南》等有關要求,為做好試點企業項目評測、驗收和資金獎補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一、總則
第一條 本規程適用于石家莊市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企業申報的具備驗收條件的數字化改造項目。
第二條 項目驗收和資金獎補遵循“政府引導、自愿申報、公平公正、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擬獲得資金獎補的試點企業項目實施及驗收完成時限為 2023 年12 月至 2025 年 12 月。
二、獎補標準
第四條 支持試點企業數字化改造。試點企業改造后數字化水平達到二級、三級、四級的(按照工信部最新的《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認定),按其數字化改造實際投入資金核定補貼金額,每家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五條 對已獲得中央財政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再重復支持,已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財政支持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企業〔2022〕22號)中改造試點的中小企業不再重復支持。
第六條 資金獎補支持企業數字化轉型的范圍包括:
(一)企業運用數字化軟件產品支出補助。對企業在實施期內軟件購買及開發服務支出,按照核定金額的45%標準給予補貼。
(二)企業上云用云支出補助。對企業在實施期內產生的上云用云支出(含公有云、私有云和混合云等形式),按照核定金額的60%標準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三)數字化改造必要的數據采集傳輸設備支出補助。對企業在實施期內購置數采設備支出,按照核定金額的30%標準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萬元。
(四)數字化轉型咨詢診斷、人才培訓(須由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為試點企業提供轉型產品及服務的行業服務商除外)等相關服務支出補助。對企業在實施期內購買服務支出,按照核定金額的50%標準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3萬元。
在企業累計可獲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前提下,對于2024年度完成數字化轉型并通過驗收的項目,可在上述四種標準基礎上提高3個百分點。
三、申報和驗收流程
第七條 企業申報。試點企業完成數字化改造,通過試運行和內部驗收后,組織提交驗收申請書和驗收相關材料(見附件1),紙質版驗收材料一式三份,膠裝成冊并加蓋單位公章和騎縫章,報送至所屬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電子版同步報送(電子版待石家莊市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平臺上線后上傳至平臺相關服務板塊),申報企業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縣級審核。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試點企業實際實施情況現場確認,并對提交的驗收材料進行規范性審核,將符合要求的驗收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后報送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九條 定級驗收。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定級和現場驗收。
(一)第三方服務機構依據最新版的《中小企業數字化水平評測指標(2022年版)》,深入企業現場評測定級工作,出具數字化水平等級證書。
(二)第三方服務機構每次組織不少于2名技術專家、1名財務專家組成驗收組,根據項目實施情況,核定實施期限、實施內容和投資金額,出具驗收意見,驗收結果分為通過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企業整改期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整改完成后再次組織專家驗收,仍不通過,則取消試點資格。每個驗收組驗收企業最多不超過30家。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實際情況對驗收結果進行抽查,同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適時向社會公示驗收結果。
第十一條 第三方服務機構負責核定項目投資金額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辦理資金審批手續,市財政局負責資金撥付。縣(市、區)要專款專用,收到資金后于1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撥付企業。
第十二條 獲得獎補資金的企業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在驗收過程中,各相關主體要嚴格按照工作要求開展工作。
(一)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試點企業數字化轉型項目驗收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二)試點企業須對項目驗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并積極配合評測、驗收工作。
(三)服務商為企業提供的材料和服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市場平衡,嚴格遵守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試點企業數據的安全性和隱私性。
第十四條 已獲獎補的企業如存在抽查不合格、虛假申報、國家驗收評測未通過等情況,取消試點企業資格,收回獎補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其相關責任。如服務商會同試點企業弄虛作假、商業欺詐,造成惡劣影響的,取消服務商在我市轉型試點服務的資格,收回其相關獎補資金,并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
第十五條 如存在國家、省級抽查未通過的情況,且抽查未通過企業數量占抽查企業總數比例不超過10%,扣除第三方服務機構10%服務費用;比例在10%-20%(含)區間,扣除第三方服務機構30%服務費用;比例在20%-30%(含)區間,扣除第三方服務機構60%服務費用;比例超過30%,更換第三方服務機構并追回全部已支付資金。
五、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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