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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重慶市種子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年06月19日 17:15:03 發布部門: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收藏

各區縣(自治縣)科技、財政、金融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促進人才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在渝商業化、產業化,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委金融辦聯合制定了《重慶市種子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印發前,種子基金已支持項目由種子基金管理機構加強管理、加快退出,回收資金按原出資渠道和比例退還,并適時清算。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重慶市財政局

  中共重慶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種子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促進人才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在渝商業化、產業化,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種子基金(以下簡稱“種子基金”或“基金”)組織形式為有限合伙制,資金來源為政府出資、政府引導基金出資、滾存收益和其他資金。

  第三條 種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管理、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堅持“投早、投小、投科技”。種子基金圍繞打造重慶“416”科技創新布局和“33618”現代制造業集群體系,聚焦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平臺,支持擁有核心技術、核心人才的科創團隊和初創期科技企業,積極推動科技成果在渝轉化。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構

  第四條 市科技局對種子基金履行監管職能,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種子基金業務開展給予指導和支持,審議種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二)遴選基金代理出資人代為履行出資人職責,并與基金代理出資人共同選定種子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

  (三)對種子基金的投資、退出等事項按規定進行備案,對損失核銷進行監管;

  (四)監督種子基金的管理運行;

  (五)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對種子基金進行績效評價;

  (六)其他決策管理事項。

  市財政局負責統籌財政預算安排工作,根據需要對種子基金開展績效評價。

  市委金融辦牽頭履行基金業務綜合研判職責。

  第五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實繳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

  (二)基金管理機構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并取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相關登記備案資質;

  (三)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科技股權投資或相關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累計主導過3個(含)科技股權投資成功案例;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管理業績和職業操守;

  (四)基金管理機構應具有完善的行業研究、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被投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市場開拓等增值服務;

  (五)基金管理機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信用記錄,機構及團隊成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種子基金投資運行。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種子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建立完善內部決策機制,做好風險管理和控制;

  (二)擬定種子基金設立、變更、損失核銷、清算等方案;

  (三)投資實施,對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提出投資意見,擬訂參股子基金投資方案,經種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后實施,簽署投資協議和章程;

  (四)投后管理,監督、指導被投企業規范運行,為其提供增值服務,管理基金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并定期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五)擬定退出方案,實施經種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的基金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及參股子基金份額退出工作;

  (六)當投資項目出現損失時,啟動損失核銷工作流程,擬定損失核銷方案;

  (七)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審、備案程序;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資對象和方式

  第七條 種子基金重點支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科創團隊和科技企業:

  (一)具有持續創新能力,主導產品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在行業細分賽道位居前列,核心技術有利于提升全市產業競爭力;

  (二)持有的科技成果獲得國家、市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科技獎勵或具有引領性、原創性;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人才,以及具有職務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平臺副高及以上的人員。

  第八條 若科創團隊未設立企業,需在簽訂投資意向書后6個月內設立企業。

  獲種子基金支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發展處于初創階段;

  (二)科創團隊在其創設企業中應持有股權,并有現金出資;

  (三)企業持有的科技成果產權明晰。

  第九條 種子基金的投資運行采取以下模式:

  (一)主要以直接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重慶科技企業,可與其他資本跟投、聯投。

  (二)與創新資源要素聚集的重點區域、重大科技創新平臺、重點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孵化載體運營管理機構、技術轉移平臺、科技企業等主體合作設立參股子基金,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十條 種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度不超過300萬元,累計持股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4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種子基金參股子基金持股比例最高不超過30%。

  第四章 項目遴選、決策和投資

  第十一條 種子基金項目遴選及投資決策流程:

  (一)項目遴選。由市科技局指導基金管理機構組織項目征集。

  (二)盡職調查。基金管理機構對項目開展盡職調查,論證投資可行性,評估投資收益和潛在風險,撰寫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建議。

  (三)專家評審。由市科技局指導基金管理機構建立產業、投資、技術類專家庫,并結合擬投資項目情況抽選專家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

  (四)投資決策。種子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查專家評審建議、盡職調查報告以及投資建議,對投資方案進行決策。

  第五章 風險控制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遵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加強投后管理,切實防范基金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三條 種子基金閑置資金運營堅持合規、穩健和效益原則,不得從事對外擔保、抵押等業務;不得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不得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不得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等。

  種子基金閑置資金可用于購買國債以及保本類的銀行理財類產品,其收益滾存到基金池。

  第十四條 種子基金應當選擇具有相關資質的商業銀行托管資金。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并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資金運行情況和托管報告。

  第十五條 種子基金單個投資項目退出后,扣除投資本金及稅費后仍有凈收益的,提取項目凈收益的5%作為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可能發生的虧損。

  第十六條 對支持項目提供虛假資料騙取種子基金支持,違規使用資金的,將給予科技活動誠信扣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對其享受財政資金支持予以限制;種子基金也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協議,給予收回投資資金、公開曝光等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項目退出和損失核銷

  第十七條 種子基金可以通過股權回購、股權轉讓、并購重組、掛牌上市、清算退出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

  第十八條 種子基金股權投資,持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4年。確需延長的,由代理出資人審核后,提交市科技局決議,按決議結果執行。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被投企業股東回購種子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回購股權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退出條件和價格執行。同時鼓勵各類投資機構及創投基金、天使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受讓種子基金股權。

  第二十條 種子基金通過轉讓(含回購,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資協議中對轉讓方式、轉讓條件、轉讓價格、轉讓對象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被投企業發生事實損失的可能性進行評估。對可能出現下列損失的,按程序予以核銷:

  (一)種子基金股權依法轉讓出現的損失;

  (二)種子基金被投企業出現被宣告破產、被注銷、吊銷市場主體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等情形,進行清算后出現的損失;

  (三)種子基金被投企業已資不抵債、連續停止經營1年以上出現的損失;

  (四)種子基金被投企業已超過投資期限無法退出出現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損失核銷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方案提交。當被投企業出現損失時,由基金管理機構啟動損失核銷工作流程,對資產損失原因進行說明,并依法合規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損失財務核銷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后形成核銷方案上報代理出資人審核;

  (二)核銷決策。市科技局根據代理出資人提交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專項審計報告》、相關證據資料及核銷方案進行決議,并形成決議結果;

  (三)財務核銷。基金管理機構根據代理出資人反饋的市科技局決議結果并結合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資產賬務處理和資產損失財務核銷;

  (四)核銷備案。核銷完成后,基金管理機構將相關材料報市科技局、基金代理出資人備案。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機構按照種子基金當年末在投余額的2%提取當年管理費用。管理費主要用于項目遴選、盡職調查、項目評審、投后管理、項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四條 種子基金單個項目退出后,扣除投資本金、稅費并提取風險準備金后的剩余凈收益,其中40%獎勵給基金管理機構,60%作為種子基金滾存收益。種子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政府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種子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及自評;及時報告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件;每個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市科技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種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并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科技局對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市科技局對種子基金進行績效評價,評價按照整個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評定,而不是對單個所投項目造成的投資虧損進行評定。年度考核和績效評價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建立種子基金風險預警機制,當種子基金已投資項目確定的損失達到30%時,應暫停新增項目投資。管理機構應對種子基金運行情況和資金損失情況進行分析,對當前風險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應對措施及后續工作計劃,報市科技局同意后再行啟動項目投資工作。

  第二十八條 建立種子基金風險容忍機制,允許已投資項目出現最高不超過50%的虧損,按照整個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評定。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機構所分得的全部獎勵資金為限進行彌補。

  第二十九條 建立種子基金盡職免責機制。基金管理機構盡職免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前對擬投資項目進行了必要的研究論證及盡職調查,并嚴格履行投資決策程序;

  (二)投資完成后,對項目保持有效跟蹤管理并定期匯報其相關運行情況。

  第三十條 在種子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用盡職免責:

  (一)在種子基金運行過程中,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預期效果的;

  (二)因被投企業技術路線、工藝路徑選擇出現問題而導致的投資損失;

  (三)因不可預測的市場風險、經營風險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導致的投資損失;

  (四)已按規定履行項目投資決策或報審程序,被投企業進入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后造成的投資損失;

  (五)市科技局認定符合盡職免責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在投資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權暫停基金管理機構新增投資業務,并責令其進行整改。

  (一)種子基金資金到位超過1年,未實際開展投資;

  (二)種子基金未按合伙協議進行投資,且未有效整改;

  (三)種子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政策導向;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基金管理機構必須具有相關資質而喪失該資質并影響種子基金實際運行;

  (五)基金管理機構存在違法違規、違反合伙協議行為并被依法查處;

  (六)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七)種子基金出現重大審計問題且限定期限內未能整改完成;

  (八)其他未達成的政策目標。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8日起實施。《重慶市種子投資引導基金運營管理實施辦法》(渝科局發〔2020〕70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cao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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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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