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我市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水平,根據《關于修訂印發〈全國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的通知》(發改法規﹝2023﹞1551號)要求,我委組織開展《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渝發改標﹝2017﹞470號)修訂工作,經結合工作實際認真研究,起草形成了《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有關意見建議請闡述修改理由和依據,并于2024年8月1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1.電子郵箱:cqggzy@163.com
2.傳 真 號:023-67575752
3.郵寄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洪湖西路16號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管協調處(401121)
附件:《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征求意見稿)
重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7月2日
附件
重慶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24年版)
(征求意見稿)
序號 |
項目 類別 |
項目內容 |
規模標準及范圍 |
行政監督 管理部門 |
一、招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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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一)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其他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上述規定標準的。 |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
2 |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 |
本市機電產品國際招標項目。 |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國家融資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使用國外貸款、援助資金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政府采購項目中進行國際采購的機電產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國際招標的其他機電產品。 |
發展改革 部門 |
二、采購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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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 采購 |
貨物采購。 |
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
財政部門 |
工程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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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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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源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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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 |
工業(包括倉儲用地)、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 |
自然資源 部門 |
5 |
礦業權交易 |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 |
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1號)等規定執行。 |
自然資源 部門 |
6 |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 |
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農村集體持有資產收益權轉讓。 |
所有項目。 |
農業農村 部門 |
7 |
林權 交易 |
國有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國有林地使用權、租賃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林業部門 |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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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草原 交易 |
國家所有的草原使用權、租賃權和牧草所有權出讓。 |
所有項目。 |
林業部門 |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經營權和牧草所有權出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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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態保護修復工程余量資源交易 |
合理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產生的淤泥、泥沙,以及優質表土和鄉土植物等剩余資源。 |
按照《重慶市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實施方案》(渝府辦發﹝2023﹞32號)、《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砂石土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非法采礦的指導意見》(渝規資﹝2023﹞49號)等規定執行。 |
自然資源、水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
四、資產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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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國有產權交易 |
企業產權轉讓。 |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
企業增資。 |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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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轉讓。 |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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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出租。 |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出租行為。 |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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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無形資產交易 |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授予。 |
按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管理辦法》(六部委第25號令)、《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等規定執行。 |
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
市政公用設施及公共場地、公共空間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廣告經營權、冠名權有償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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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交易 |
行政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資產處置。 |
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重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渝財資產﹝2021﹞9號)等規定執行。 |
財政部門 |
13 |
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交易 |
社有資產對外轉讓或向供銷合作社非全資企業轉讓社有資產,社有資產對外出租。 |
按照《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于印發〈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供銷財字﹝2020﹞38號)等規定執行。 |
供銷合作 部門 |
14 |
涉法涉訴資產處置 |
司法機關開展的涉訴、抵債或罰沒資產處置。 |
所有項目。 |
司法部門 |
行政執法部門罰沒資產處置。 |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罰沒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20﹞54號)等規定執行。 |
相關行政 執法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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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環境權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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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排污權交易 |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
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污水、廢氣、垃圾)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14〕178號)等規定執行。 |
生態環境 部門 |
16 |
碳排放權交易 |
碳排放配額和核證自愿減排量。 |
按照《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
生態環境 部門 |
17 |
用能權交易 |
用能權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發展改革 部門 |
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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