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號)相關規定,結合羅湖區實際,《深圳市羅湖區應急管理專家庫及入庫專家管理服務暫行辦法》(羅應急規〔2021〕1號)延續執行,有效期延長至2027年8月8日,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羅湖區應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深圳市羅湖區應急管理專家庫及入庫專家管理服務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的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規范應急管理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深圳市應急管理專家管理服務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羅湖區應急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選聘和管理,以及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維護等。
第三條專家庫由區應急管理局依照有關規定組建。其中,專家庫按照專業領域和羅湖轄區實際進行二級分類:
第一級分類,包括5個專業領域: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綜合管理;
第二級分類,包括26個專業組別(詳見附件)。
第四條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組建專家庫,負責專家庫的建設、維護與管理。
第二章應急管理專家的工作內容和權利義務
第五條應急管理專家接受羅湖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統稱委托單位)委托,在日常咨詢評價、巡查檢查、突發事件應對、事故調查、災害評估等工作中提供智力支持,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一)參與應急管理的政策、規范、規劃的研究和論證;
(二)參與應急管理領域的各類調研與探討、學術交流、課題合作、宣教培訓和公眾傳播等活動,參與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和應急演練;
(三)參與各類風險評估、會商,提出防范對策,健全城市安全運行風險評價機制;
(四)參與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隱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
(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評估,為調查評估提供技術鑒定支持;
(六)參與應急管理的相關科技成果推薦及鑒定,促進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七)完成委托單位委托或者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應急管理專家經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接受委托參與各類調研、評審、驗收、巡查檢查、調查評估等工作時,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進行現場勘查、調閱相關資料、詢問相關人員及參加相關會議;
(二)提出專家意見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并有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三)對全區應急管理與安全生產工作和本領域的應急管理與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應急管理專家經聘任后,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堅持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要求,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二)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被服務(調查)對象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
(三)自覺執行回避制度,參加相關評審、驗收、巡查檢查、調查評估等事項與本人及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應當及時主動向委托單位提出需回避的事項,接受委托單位提出的正當回避要求;
(四)遇有突發緊急情況,接受委托單位委托時,應按要求時限到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特殊情況,原則上不得拒絕緊急調遣;
(五)及時如實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參加活動的情況,積極參與專家年度考評;
(六)未經區應急管理局同意,不得以羅湖區應急管理專家庫成員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擅自以羅湖區應急管理專家庫成員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產生的后果由專家個人承擔。
第三章應急管理專家的選聘和調整
第八條應急管理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心應急管理事業,具有良好職業道德;
(二)熟悉應急管理與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在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領域享有一定聲譽能深入現場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有較強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事故隱患、決策咨詢的能力,有較強參與應急處置、事故調查分析、安全生產相關檢查、審查等能力,愿意承擔且能夠勝任專家工作;
(三)學歷、工作、技能經歷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1.大專學歷,從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滿12年;
2.本科學歷,從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滿10年;
3.碩士學歷,從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滿8年;
4.博士學歷,從事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滿5年;
5.屬于在應急管理與安全生產相關專業領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實用型人才的,經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可不受上述學歷、工作限制。
滿足上述任一條件,且具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消防工程師證書并在獲得證書后從事相關工作滿3年的,優先考慮。
(四)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兩院院士、特邀專家除外);
(五)未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九條應急管理專家庫專家以自愿參與、擇優選聘為原則,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個人自薦或單位推薦。區相關部門、單位推薦或個人自薦,個人自薦的需征得所在單位同意;
(二)綜合評審。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綜合評審專家的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三)名單公示。區應急管理局將擬聘專家名單在羅湖區政府門戶網站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無異議或經審定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為專家庫入庫專家;
(四)專家聘任。專家庫專家實行聘任制,由區應急管理局頒發專家聘書和專家工作證,聘期原則上為3年;每屆專家任期屆滿前,區應急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安排專家換屆事宜。
第十條對專家庫采用動態管理原則:
(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專家庫進行動態增補,動態增補專家的任期截止日與當屆任期內的其他專家相同;
(二)根據本辦法有關解聘的規定,對專家庫進行動態調整,將解聘情況書面函告專家及其所在單位,被解聘專家應將聘書和專家工作證交回區應急管理局。
第四章應急管理專家的使用和監督
第十一條根據工作特點,委托單位可采用隨機抽取和人工選取兩種方式從專家庫選定專家。對專家庫中專家未覆蓋的行業領域,工作需要時,也可臨時選用庫外專家,并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十二條堅持誰申請、誰使用、誰監管的原則,委托應急管理專家服務的單位負責對專家的工作、履職、守紀情況進行考評和監管。專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區應急管理局予以解聘:
(一)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在執行任務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做出顯失公正或虛假的意見和結論的;
(三)技術工作中出現嚴重過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
(四)被選定并且已接受安排開展相關工作時無故缺席的;
(五)聘期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專家服務工作任務或連續3個月以上無法取得聯系,影響正常工作的;
(六)未經區應急管理局委派或同意,擅自以羅湖區應急管理專家名義從事任何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三條區應急管理局可根據需要制定專家考核標準,對專家庫專家組織開展考評。
第五章應急管理專家的保障和培訓
第十四條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支持應急管理專家工作,對應急管理專家在參加任務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或其他正當需求,委托單位應積極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應急管理專家接受委托從事有關工作時,享有專家勞務費保障,專家勞務費由委托單位承擔,具體費用標準參照羅湖區財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六條區應急管理局不定期地針對典型突發事件預防和處置,組織日常培訓和演練。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8日。
附件
應急管理專家庫分級分類表
序號 |
一級(領域) |
二級(組別) |
1 |
一、事故災難 |
工商貿組 |
2 |
化工與危化品組 |
|
3 |
交通運輸組 |
|
4 |
城市消防組 |
|
5 |
建設工程組 |
|
6 |
特種設備組 |
|
7 |
環境突發事件組 |
|
8 |
電力組 |
|
9 |
二、自然災害 |
汛旱風災害組 |
10 |
地震地質災害組 |
|
11 |
森林消防組 |
|
12 |
生物災害組 |
|
13 |
三、公共衛生 |
傳染病疫情防控組 |
14 |
食品安全組 |
|
15 |
藥品安全組 |
|
16 |
醫療救援組 |
|
17 |
四、社會安全 |
反恐事件組 |
18 |
群體性事件組 |
|
19 |
經濟安全組 |
|
20 |
涉外突發事件組 |
|
21 |
網絡通信安全組 |
|
22 |
輿情應對組 |
|
23 |
五、綜合管理類 |
科技信息組 |
24 |
專業搜救組 |
|
25 |
事故調查組 |
|
26 |
災害評估組 |
概述:以上分類包括5個領域,26個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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