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科技、財政、金融主管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促進人才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在渝商業化、產業化,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委金融辦聯合制定了《重慶市種子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印發前,種子基金已支持項目由種子基金管理機構加強管理、加快退出,回收資金按原出資渠道和比例退還,并適時清算。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重慶市財政局
中共重慶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0月27日
重慶市種子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完善同科技創新相適應的科技金融體制,促進人才創新創業和科技成果在渝商業化、產業化,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支持科技創新若干財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辦發〔2021〕47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種子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種子基金”或“基金”)為政府類、公共性專項資金,資金來源為政府出資、滾存收益。基金的虧損應以政府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條 種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專業運營”的原則運行,圍繞打造重慶“416”科技創新布局和“33618”現代制造業集群體系,聚焦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平臺、重點團隊,突出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科技成果驗證和中試驗證,助力科技企業和科創團隊落戶重慶。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構
第四條 市科技局對種子基金履行監管職能,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種子基金投資服務給予指導和支持,確定種子基金年度投資計劃,監督種子基金管理運行;
(二)確定種子基金投資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并對其進行年度考核;
(三)研究議定種子基金的項目投資、項目退出、減值核銷等,開展基金績效評價;
(四)開展其他相關事項。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資金來源,根據需要會同市科技局對種子基金開展績效評價。
市委金融辦會同市科技局指導種子基金運行。
第五條 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項目投資的專業能力和從業經驗;
(二)搭建有覆蓋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創業投資體系;
(三)搭建有覆蓋全市的科技金融綜合服務平臺,能夠為被投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市場開拓等增值服務。
第六條 服務機構負責種子基金投資運行。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種子基金投資服務的各項制度,做好風險管理和控制;
(二)開展項目遴選,擬定項目投資方案,實施項目投資,并代持投資企業股份;
(三)監督、指導被投企業規范運行,并為其提供增值服務;
(四)擬定項目退出方案,當投資項目出現減值時,擬定減值核銷方案并實施;
(五)定期向市科技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
(六)完成市科技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資對象和方式
第七條 種子基金重點支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科技企業和科創團隊:
(一)具有持續創新能力,主導產品具有較好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在行業細分賽道位居前列,核心技術有利于提升全市產業競爭力;
(二)持有的科技成果獲得國家、市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等科技獎勵;
(三)擁有與主業相關的自主知識產權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人才。
第八條 獲得種子基金支持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3年;
(二)企業持有的科技成果產權明晰;
(三)科創團隊在其創設企業中應持有股權,并有現金出資。
若科創團隊未設立企業,需在簽訂投資意向書后6個月內設立企業。
第九條 種子基金支持方式主要為直接股權投資,同時可遴選重點區域、重點平臺的優質項目進行跟投或聯投。
第十條 種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特別優秀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每個項目只進行一輪投資。種子基金投資后持股比例最高不超過4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第四章 項目投資
第十一條 種子基金項目投資流程:
(一)項目征集。服務機構在市科技局指導下分批次、按領域發布項目申報指南,各區縣、高校、科研院所等組織項目申報。
(二)專家評審。服務機構對征集項目進行初審后,在市科技局指導下抽取產業、投資、技術類專家進行項目評審,提出審核意見和建議。
(三)盡職調查。服務機構對評審通過項目開展盡職調查,論證投資可行性,評估投資收益和潛在風險,撰寫盡職調查報告,擬定項目投資方案。
(四)投資實施。服務機構將項目申報材料、審核意見、調查報告、投資方案等相關材料報經市科技局研究審議后,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后,實施項目投資。
第五章 項目退出和減值核銷
第十二條 種子基金可以通過股權回購、股權轉讓、并購重組、掛牌上市、清算退出等途徑,實現項目退出。
第十三條 種子基金股權投資,投資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確需延長的,由服務機構審核后,提交市科技局決議,并按決議結果執行。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被投企業股東回購種子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回購股權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退出條件和價格執行。同時鼓勵各類投資機構及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創投基金受讓種子基金股權。
第十五條 種子基金通過轉讓(含回購,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資協議中對轉讓方式、轉讓條件、轉讓價格、轉讓對象等事項進行約定。按照投資協議轉讓退出的,可免于資產評估和產權交易市場公開掛牌轉讓。
第十六條 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對被投企業發生事實減值的可能性進行評估。對可能出現下列減值的,按程序予以核銷:
(一)種子基金股權依法轉讓出現的減值;
(二)種子基金被投企業出現被宣告破產、被注銷、吊銷市場主體登記或被有關機構責令關閉等情形,進行清算后出現的減值;
(三)種子基金被投企業已資不抵債、連續停止經營1年以上出現的減值;
(四)種子基金被投企業已超過投資期限無法退出出現的減值。
第十七條 減值核銷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方案提交。當被投企業出現減值時,由服務機構啟動減值核銷工作流程,對資產減值原因進行說明,并依法合規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資產減值財務核銷事項進行專項審計,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后形成核銷方案報送市科技局審核;
(二)核銷決策。市科技局根據服務機構提交的《資產減值財務核銷專項審計報告》、相關證據資料及核銷方案進行決議;
(三)財務核銷。服務機構根據市科技局決議結果并結合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資產賬務處理和資產減值財務核銷;
(四)核銷備案。核銷完成后,服務機構將相關材料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六章 監督與考核
第十八條 服務機構按照種子基金當年末在投余額的2%提取當年服務費用。服務費主要用于項目征集、項目評審、盡職調查、投后管理、項目退出等支出。
第十九條 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對種子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及自評;及時報告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件;每個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市科技局報送種子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并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第二十條 種子基金的績效評價堅持從整體效能出發,建立兼顧政策效應、社會效益、管理效能的綜合評價體系。
第二十一條 建立種子基金盡職免責機制。種子基金運行過程中,因科技成果驗證、中試驗證、技術產品化失敗,以及不可預測的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策風險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項目投資減值的,市科技局、服務機構及相關個人,若已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程序盡職履責,不涉及違法違規和其他廉潔風險、道德風險的,予以免責。
第二十二條 服務機構應開設專戶對資金進行管理,閑置資金可用于購買國債以及保本類的銀行理財類產品,其收益滾存到基金池。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內控監督機制,保障基金投前、投后規范運行,切實防范基金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相關部門要加強種子基金運行廉政風險和道德風險的外部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有效期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重慶市種子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渝科局發〔2024〕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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