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提升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認真組織實施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廈門市專利獎評獎辦法》(廈府辦規〔2024〕4號),我局制定了《廈門市專利獎評獎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實施。
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專利獎評獎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廈門市專利獎(以下簡稱“市專利獎”)評獎工作,保障評審質量,根據《廈門市專利獎評獎辦法》(以下簡稱《評獎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和異議處理等各項活動。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三條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3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委員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專利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辦公廳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擔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等專業領域的專家和市直有關部門領導組成。專家委員的遞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市直有關部門領導因人事原因變動的,由其繼任者遞補。
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其相關工作人員組成。
第四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從市知識產權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由專家3人或5人組成,各專業評審組組員推薦1人擔任組長,推薦不成的,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指定1人擔任組長。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管理與指導市專利獎評獎工作;
(二)對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的市專利獎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候選獲獎項目、獲獎人和獎勵等級建議進行審議和評定;
(三)決定市專利獎評獎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六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市專利獎評獎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二)負責市專利獎的申報、評選、授獎等日常管理與組織協調工作;
(三)負責市專利獎申報項目的初步審核工作;
(四)負責市專利獎評獎相關問題的處理,對重大、復雜事項及時上報評審委員會研究決定;
(五)聘請各專業領域專家,建立并完善市知識產權專家庫,具體負責專家庫日常管理;
(六)根據市專利獎申報項目情況,確定專業評審組組別及各組專家人數;
(七)向評審委員會匯報市專利獎工作;
(八)承擔市專利獎評獎活動其它相關工作。
第七條專業評審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各專業范圍內申報項目進行專業初評并出具初評意見;
(二)提出改進專業評審工作的有關建議。
(三)其它相關工作。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同一專利項目有多個專利權人的,全體專利權人應出具書面同意申報市專利獎的意見書,并委托一個專利權人作為申報人。
第九條 專利權人申報市專利獎時可以同時提交《評獎辦法》規定的推薦人的推薦意見書,《評獎辦法》第十條第(一)項推薦人當屆可推薦申報的專利項目不超過2項,第(二)(三)(四)項的推薦人當屆可推薦申報的專利項目僅限1項。
第十條申報市專利獎必須同時具備《評獎辦法》第九條的所有申報條件。
《評獎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稱“經濟效益”主要考慮專利及其運營帶來的新增銷售額和新增利潤;所稱“社會效益”主要考慮帶動區域發展競爭力提升,增加社會就業、出口創匯和替代進口,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保護生態文明、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等方面的效益。
第五章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市專利獎申報實行網上自主申報。申報人按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申報市專利獎的通知要求,登陸網上申報系統,按操作流程和要求申報市專利獎。
第十二條申報市專利獎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廈門市專利獎申報書》;
(二)申報人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提供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申報人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并簽名;有推薦人的,還應提交由推薦人簽名或蓋章的推薦意見書;
(三)專利權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專利權授權公告的專利證書、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文本、專利登記簿副本等;
(四)涉及國家依法要求檢測或審批的產品,應出具檢測機構的產品檢測報告或行業審批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五)專利權人參與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制定修訂或申報市專利獎的專利被寫入標準的,須提供發布的標準文本;標準文本沒有列明起草單位的,除提供發布的標準文本外,還須提供參與制定標準的佐證材料;
(六)體現專利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相關許可、備案,以及具備資質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者單位財務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年度財務報表等材料;
(七)書面承諾書。申報人必須提供沒有依法不適合申報情形的書面承諾書,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申報人為個人的應提供本人簽署姓名的書面承諾書;
(八)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依法須取得許可、備案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未獲得相關許可、備案的不得參加市專利獎評選。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經初步審核,認為申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完成初審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人補正,申報人應在收到補正通知后五個工作日之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評審。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網上申報電子材料后初步審核,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人最遲應在申報截止日后十個工作日內報送紙質申報材料。
第十六條 在評審委員會評定獲獎項目、獲獎人和獎勵等級前,申報人要求退出當屆評獎的,應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在申報截止之后、評獎結果公布之前,若申報的專利出現因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無效宣告、生效司法判決等導致其專利權無效或喪失的,不得繼續參評市專利獎。
第六章評選
第十八條專業評審組按照下列規則進行初評:
(一)各專業評審組專家對符合條件的申報項目按照評獎標準進行初評,必要時可以組織申報人進行口頭答辯;
(二)各專業評審組專家應以記名方式客觀、公正提出書面初評意見;
(三)各專業評審組組長書面匯總本組專家的初評意見并上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各專業評審組初評意見,并向評審委員會提出候選獲獎項目、獲獎人和獎勵等級的建議,提請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審議評定。
第二十條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候選獲獎項目、獲獎人和獎勵等級進行審議評定。擬獲特等獎、一等獎的項目,由申報人到會議現場向各位委員匯報項目情況并進行答辯;其余項目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向評審委員會匯報情況。評審委員會委員結合項目材料、評獎標準、匯報內容及答辯情況對擬獲獎項目、獲獎人和獎勵等級進行審議評定。
第二十一條評審委員會應當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為有效。特等獎應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參會委員的通過,其余獎項均應獲得半數以上(不含半數)參會委員的通過。
評審委員會委員因故無法參加的,應當提前向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提出。
第二十二條評審委員會審議和評定獲獎項目、獲獎人和獎勵等級后,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其網站上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專業評審組成員、評審委員會委員在評審過程中應遵守回避制度,與參評專利項目有利害關系的不得參加該專利項目的評審。
第七章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專利獎擬獲獎項目、獲獎人和獎勵等級持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結果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實名提出,并按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以及必要的證據材料或調查線索,逾期或匿名提出的異議均不予受理。單位提出異議的,還應在異議材料上加蓋公章。
第二十五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異議方。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審核期間認為確有必要的,可要求異議方補充提供佐證材料,異議方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補充提供必要材料,逾期視為放棄異議。
第二十六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異議的,同步向被異議項目申報人發出異議通知,要求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答辯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議,并由專家出具書面專業意見。
第二十八條異議調查核實過程中,涉及異議的相關當事人應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否則視為放棄處理異議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的處理意見,涉及重大、復雜異議問題的處理上報評審委員會研究決定。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及時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通知異議方和被異議項目申報人、推薦人。
第三十條為維護異議者合法權益,參與異議調查、處理的人員應當對異議者身份予以保密;確實需要公開的,應當事前征求異議者意見。異議內容涉及異議者自身權益主張、無法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異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的,應納入當屆評選;未能在六十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的,需要重新申報。
第八章授 獎
第三十二條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及時對擬獲獎項目、獲獎人和獎勵等級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已獲得國家、省、市專利獎的項目不再參評市專利獎。已獲得市專利獎的項目,再獲中國專利獎的,按照《評獎辦法》第十四條發放相應獎金。
第三十四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評獎辦法》,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向獲獎人頒發獎牌、發放獎金,向獲獎項目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頒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將獲獎專利項目的材料(含電子文檔)進行整理、歸檔。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報人提交或者推薦人協助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專利獎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獎勵,收回獎金、追回獎牌與證書,并依據《廈門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參與市專利獎評審活動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參與評審活動,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處理并追究責任:
(一)收受賄賂、泄露評獎;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三)違反有關評審制度;
(四)影響公正評審或破壞評審制度的其他行為。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5日止。
原文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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