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科普能力建設,充分發揮科普載體的宣教優勢,鼓勵引導社會資源參與、支持科普工作,推動我市科普事業蓬勃發展,市科技局制定了《安陽市科普宣教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5年7月1日
安陽市科普宣教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科學普及是實現創新發展的兩翼,要把科學普及放在與科技創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強全市科普能力建設,鼓勵引導社會資源參與、支持科普工作,充分發揮科普載體的宣教優勢,推動我市科普事業蓬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河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關于新時代進一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安陽市支持加強科學普及提升全民科學素質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參照《河南省科普宣教中心管理辦法》,結合安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陽市科普宣教中心的申報、評審、備案、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安陽市科普宣教中心是由安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備案的,在安陽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固定場所和較為完善的設施條件,依托教學、科研、生產、傳媒和服務等資源載體,能夠承擔科學技術普及、宣傳、培訓、服務等功能并面向社會和公眾開放,對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的機構或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共同對市科普宣教中心進行管理。其中,市科技局職責為:
(一)市科普宣教中心的申報受理、評審建設、績效評估;
(二)支持和指導市科普宣教中心開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務能力。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職責為:
(一)市科普宣教中心的初審和推薦;
(二)協助市科技局對市科普宣教中心的日常運行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分類與申報條件
第五條 市科普宣教中心分為場館類、場地設施類和信息傳媒類三類。
(一)場館類科普宣教中心,是指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的場館。包括科技館、博物館、文化館、健康館、氣象館、自然館、地震館、水族館、陳列館、天文館、標本館等;
(二)場地設施類科普宣教中心,是指依托各類機構的特色資源建立的科普活動場地、設施,主要包括:
1.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歷史、旅游等社會公共場所,包括國家公園、動物園、植物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礦山公園、工業遺產、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科技園區、旅游景點等;
2.將科技資源向公眾開放的場地、設施,包括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及其他組織面向公眾開放的實驗室、科研中心、孵化器、特色產業園區、企業展覽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新產品新技術示范基地、教學科研實習基地、大型工程技術設施等;
3.以提高青少年科學素質為目標,開展科技教育活動的場所,包括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
(三)信息傳媒類科普宣教中心,是指以網絡、電子媒介、印刷媒體等為載體,具有全市覆蓋能力和豐富的科普資源及普及手段,面向公眾開展科普作品創作、報道科技新聞、宣傳科技成果、解讀科技政策等科普工作的機構,包括各類傳播媒體、出版機構等。
第六條 申報市科普宣教中心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安陽市區域內,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能經常性獨立開展科普活動;
(二)所從事業務有明確的科普內容,在全市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的科普展示水平、科技傳播能力、科普創作能力;
(三)具有開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和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建立完善的科普宣教中心檔案;
(四)具有保障開展經常性科普活動所需的設施、經費,并配備有專(兼)職工作人員及穩定的科普志愿者隊伍;
(五)具有開展重大科普活動和科技傳播的能力。
第七條 各類科普宣教中心除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場館類科普宣教中心
1.科普場館的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展廳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并配備與場館面積、展品數量、參觀人次相適應的科普講解和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少于3人;
2.有可供觀眾演示、體驗、互動的豐富展品和設備,同時要根據科技前沿和社會熱點及場館自身條件定期更新、補充科普展品;
3.每年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0天(含法定節假日),對青少年實行免費開放或者優惠開放時間每年不少于20天,年接待觀眾不少于5000人次。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月等重大科普活動期間,對公眾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
(二)場地設施類科普宣教中心
1.有專設科普展區,展示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2.具備常年開放條件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200天,對青少年實行免費開放或者優惠開放時間每年不少于20天;其他具備向公眾開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機構,每年向公眾開放的天數不少于30天(含法定節假日),以上機構應公布開放的具體日期和活動內容;
3.配備相應的科普講解和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少于2名。
(三)信息傳媒類科普宣教中心
1.具有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傳媒資質;
2.擁有專門從事科普內容策劃、制作、編輯等職能的部門和專職業務人員;
3.有固定的欄目、版面或新媒體平臺從事科普宣傳,并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
4.能夠持續產出科普類出版物、音視頻、展品等科普成果。
第三章 申報與備案
第八條 市科普宣教中心的申報評審工作由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實施。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市科普宣教中心實行自愿申報、主管部門推薦、市科技局受理的工作機制,申報單位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通過“安陽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報;
(二)受理。市屬單位經市直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其他單位由所在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科技局;
(三)評審。市科技局遴選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會議評審和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評審,評審結果在市科技局門戶網站公示。
(四)備案。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單位,由市科技局發文并履行相應備案手續。
第四章 運行要求
第十條 市科普宣教中心應達到以下運行要求: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河南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自覺開展科普活動;
(二)市科普宣教中心應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不斷提高科普工作業務水平;
(三)市科普宣教中心依托單位負責市科普宣教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提供經費、人力資源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保障;
(四)市科普宣教中心應向社會公布開放時間、優惠措施、接待制度等,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開放的,應提前向社會公告;
(五)市科普宣教中心應適時對科普場所、科普展品展項、創新實驗器材等科普設施進行更新提升,滿足相應科普活動開展的需要;
(六)市科普宣教中心應主動策劃開展主題鮮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動,每年開展10次以上科普活動著力打造自主科普活動品牌,逐步擴大科普宣教中心的影響力;
(七)市科普宣教中心應積極參加國家、省、市(縣)重大科普活動,積極配合市科技局開展科普工作,主動參與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月、科普講解大賽、科學實驗展演、科技下鄉、科普巡講、科普研學等各類科普活動,在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月等大型活動期間對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
(八)市科普宣教中心應結合自身科普特色優勢,創作或開發科普課程課件、科普研學課程、科普宣傳資料、科普影視作品、科普文藝作品等多樣化的科普內容產品;
(九)市科普宣教中心應加強信息化建設、拓展傳播渠道,充分利用互聯網等新媒體開展科普宣傳,向市科技局提供優質科普資源,協同開展線上和線下科普教育活動,形成科普宣傳矩陣,擴大社會影響;
(十)市科普宣教中心應加強科普工作隊伍建設,提升運行管理人員、科普講解人員等科普工作者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擴大科普志愿者隊伍;
(十一)市科普宣教中心應建立健全財務、人事、檔案、科普業務流程管理等制度,科普經費做到專款專用;
(十二)市科普宣教中心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涉及中心依托單位名稱變更、場地搬遷等影響正常開放等重大事項,應提前向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或所屬市直部門報告,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一條 市科普宣教中心命名備案期限為三年。
第十二條 市科普宣教中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已經備案的市科普宣教中心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主管部門報送當年科普工作情況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并提供各類活動的文字、照片、錄像和統計數據等資料,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市科技局。
第十三條 市科技局對備案期滿的市科普宣教中心開展績效評估。績效評估優秀、合格的,繼續備案為市科普宣教中心,統籌科技資金分別給予一定獎補支持,其中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優先推薦申報省科普宣教中心;績效評估不合格的予以撤銷,建設單位三年內(含三年)不得再申報市科普宣教中心。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創造有利條件,加大投入,在支持市科普宣教中心開展科普活動、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資源科普化等工作的同時,支持科普人才隊伍建設,加大人才培養力度,為講解員、科普專職人員職稱評審晉升創造條件,為市科普宣教中心開展科普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撐和保障。
第十五條 市科普宣教中心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法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撤銷,且不得再次申報。
(一)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科普活動中有偽科學、反科學及封建迷信內容的;
(四)以科普為名擾亂社會秩序、騙取財物或進行邪教活動的;
(五)擅自將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科普設施改為他用,侵占或破壞科普設施,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捐贈款物的;
(六)有損害公眾利益行為,經指出仍不整改的;?
(七)不能履行市科普宣教中心義務、不按時報送當年科普工作情況報告和下年度計劃、不參加評估的;
(八)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及科普任務的;
(九)有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市直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轄區、本領域科普宣教中心工作指導,重視和關心市科普宣教中心的建設與發展,為其開展科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陽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安陽市科普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安科〔2023〕79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原有的安陽市科普基地建設單位通過市科技局績效評估后,自動轉為安陽市科普宣教中心。
文件下載:安陽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安陽市科普宣教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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