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深圳市龍華區數字經濟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
2025年7月17日
深圳市龍華區數字經濟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支撐龍華數字經濟發展,加快推進龍華區吸引集聚人才平臺建設,加強引進和培育優秀青年人才,推動轄區優質企業(機構)做大做強做優,促進“人城產”融合發展,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深圳市《關于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促進人才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類人才扶持工作堅持總量控制、統籌兼顧,旨在為高成長性青年人才提供多樣化保障,夯實人才發展后備力量。
第三條 優秀青年人才、博士以及博士后人才相關扶持工作在中共深圳市龍華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由深圳市龍華區人力資源局(以下簡稱“區人力資源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優秀青年人才資助
第四條 鼓勵優秀青年人才到龍華區發展,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應屆本科、碩士畢業生分別給予一次性入戶補貼3萬元、5萬元,博士研究生按深圳市有關政策落實。申請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年齡35周歲及以下,以申請時年齡為準;
(二)畢業于世界大學前150強知名院校的本科生、碩士研究生(以申請時最新公布的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ARWU軟科世界大學學術排名或U.S.News全球最佳大學排名為準,以下所提高校排名榜單相同;本市中外合作辦學高校和市外高校在本市設立的研究生院和分校區,可以與本部同等對待,以下所提皆適用),或者是畢業于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的本科生、碩士研究生;
(三)申請時屬于應屆畢業生(自申請人的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落款日期起算,畢業2年以內視為應屆畢業生);
(四)申請前已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不含同等學力),其中本科學歷須為脫產全日制。國(境)外留學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五)辦理深圳人才引進并入戶龍華區;
(六)與龍華區企業(機構)簽訂連續3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且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均連續3個月及以上。
第五條 鼓勵龍華區內優秀青年人才在職攻讀博士學位,對選擇在職攻讀世界大學前150強知名院?;驀鴥取半p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并且專業屬于STEM領域(符合四大榜單任一榜單科學、技術、工程、數學學科)的科研人才和工程技術人才,在取得博士學位證書后,一次性給予10萬元補貼。申請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所在用人單位為實際經營地在龍華區的中小微企業,包括從業人員在500人以下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獨角獸”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等科技型企業,以及其他經認定的國家科技型企業,且從事科研或工程技術工作;
(二)在職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申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社保繳納與納稅要連續不間斷,且均在龍華區;
(三)申請前已取得博士學位證書,國(境)外留學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具有深圳市戶籍或港澳臺籍;
(五)與龍華區企業(機構)簽訂連續3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且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均連續12個月及以上。
第六條 對畢業于世界大學前150強知名院?;驀鴥取半p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并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的人才給予15萬元英才津貼,連續3年依申請等額發放。申請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年齡40周歲及以下,以申請時年齡為準;
(二)具有深圳市戶籍或港澳臺籍;
(三)申請前已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不含同等學力),國(境)外留學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四)與龍華區企業(機構)簽訂連續3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且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均連續12個月及以上。
第七條 鼓勵龍華區內優秀青年人才積極提升專業技能與綜合素養,對本辦法實施之后獲得規定的專業資格認證證書(詳見附件1)的人才,給予1萬元證書獎勵。該獎勵每人每年僅可申請一次,同一證書不可重復申請。申請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年齡40周歲及以下,以申請時年齡為準;
(二)具有深圳市戶籍或港澳臺籍;
(三)畢業于世界大學前150強知名院?;驀鴥取半p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并取得相應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不含同等學力),其中本科學歷須為脫產全日制;
(四)申請前已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國(境)外留學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五)與龍華區企業(機構)簽訂連續3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且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均連續6個月及以上。
第八條 為加強青年人才創新創業支持,實施“龍華區優秀青年人才培育百人計劃”(簡稱“優青百人計劃”)。采取綜合計分制,遴選出一批龍華區優秀拔尖青年。在專業管理、技術研發、生產技術技能、創新創業等領域具有突出發展潛力或作出杰出貢獻的中堅潛力青年,凡達到申請資格門檻,即可提出申請,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區人力資源局審核并報區委人才辦審批后,納入“優青百人計劃”,作為龍華區數字經濟高層次人才的重要儲備,實施為期三年的專項培養,并給予每人10萬元成長津貼,按照4:3:3比例連續3年依申請并經每年綜合考核通過后發放。申請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年齡40周歲及以下,以申請時年齡為準;
(二)根據計分標準(詳見附件2),按照積分排名先后擇優納入“優青百人計劃”,計分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才需求狀況進行動態調整;
(三)具有深圳市戶籍或港澳臺籍;
(四)與龍華區企業(機構)簽訂連續3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且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均連續6個月及以上。
第九條 對于符合龍華區產業發展需求的龍華區企業(機構),經過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等有關程序后,可享受優秀青年人才相關扶持。
第十條 鼓勵龍華區用人單位與市內高?;蛘邍鴥取半p一流”高校,圍繞龍華區產業發展需要,申報校企聯合培養項目,開展不少于1年的校企聯合培養,培養與產業深度融合的優秀人才。對經區人力資源局審核通過的聯合培養項目,其定向培養的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人才,在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并正式到崗工作后,按實際到崗人數給予用人單位相應獎勵。其中,到崗1-4人,按每人1萬元發放一次性獎勵;到崗5-9人,按每人2萬元發放一次性獎勵;到崗10人及以上,按每人3萬元發放一次性獎勵。同一用人單位每年獲得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30萬元。申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定向就業人員須為35周歲及以下(以申請時年齡為準),通過校企聯合培養項目考核,獲得龍華區用人單位及高校聯合頒發的結業證書;
(二)定向就業人員須取得合作高校頒發的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證書(不含同等學力);
(三)定向就業人員須與申報企業(機構)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和連續3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均連續3個月及以上;
(四)校企聯合培養項目須由龍華區用人單位與高校簽訂正式合作協議,明確合作形式、選拔流程、預計培養人數、培養專業、培養周期、培養方案、培養考核機制、定向就業協議等,并于申請校企聯合培養獎勵前將相關材料提交至區人力資源局完成審核與備案。如定向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于該獎勵公示前已不在申報企業(機構)正常連續繳納,則該人員不計入該用人單位的實際到崗人數。
第三章 博士、博士后相關扶持
第十一條 本章適用于經批準在龍華區企事業等單位設立,并正常開展工作的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或新引進到龍華區工作的博士、博士后人才。
(一)本章所稱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簡稱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創新基地),以及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設立在龍華區并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才的組織機構(以下簡稱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
(二)本章所稱博士后人才,是指自本辦法實施之日后進入經批準設立的龍華區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簽訂2年及以上工作協議或有效勞動(聘用)合同,或期滿出站直接分配到區企事業單位從事科研工作,并簽訂連續3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的人員,且所在企事業單位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均連續6個月及以上。海外博士后人才由所在單位審核海外經歷材料并提供書面材料。
(三)本章所稱博士人才,是指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首次在深圳市龍華區就業(以社會保險繳交記錄為準),年齡40周歲及以下,且取得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博士學位證書(國(境)外留學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與龍華區企事業單位簽訂連續3年及以上有效勞動(聘用)合同,所在企事業單位為其在龍華區依法依規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均連續6個月及以上的人員。
第十二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經批準在龍華區新設立且正常開展青年科研人才培養工作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給予一次性設站資助。
(一)對新設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給予50萬元設站資助。
(二)對新設立的創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給予30萬元設站資助。
(三)對經批準設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創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按新設立博士后工作站與原創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的設站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第十三條 支持龍華區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創新基地及其他博士后招收培養平臺加大招生力度。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對每成功招收1名博士后人才進站并在進站后半年以內開題考核通過的,一次性給予平臺5萬元日常經費資助。在站人員中途退站的,終止發放對應資助。
第十四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博士后人才期滿出站后6個月內留(來)龍華區從事科研和技術轉化工作,且與龍華區用人單位簽訂3年及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并正常繳納社保的,給予每人30萬元安家補貼,連續3年依申請等額發放,申請時須提供區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科研工作考核報告。符合條件的博士后人才須辦理完成出站并在出站后12個月內提交首次申請,否則將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博士后出站后留(來)龍華區從事科研和技術轉化的,其開展的應用項目研究,自立項起3年以內研究成果在龍華區應用轉化或用于創業,并取得良好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科研成果轉化獎勵。
第十六條 鼓勵博士、博士后人才積極承擔重點、重大科技計劃任務,在國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中發揮積極作用。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對近3年完成深圳市級以上科技計劃的項目(課題)負責人(項目(課題)負責人自立項起中途不得變更,且項目通過驗收并結項),給予一定科研項目獎勵。
(一)完成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的項目(課題)負責人,給予一次性20萬元科研項目獎勵。
(二)完成廣東省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的牽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給予一次性10萬元科研項目獎勵。
(三)完成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科技重大專項的牽頭單位的項目負責人,給予一次性5萬元科研項目獎勵。
第十七條 博士后人才可申請免租入住建筑面積不超過65平方米的龍華區人才住房,居住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十八條 博士后人才可享受由龍華區提供的健康保險,每年可享受一次市三級保健體檢待遇,保障期最長不超過3年。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二章優秀青年人才資助實行集中受理,原則上于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集中開放受理;第三章博士、博士后相關扶持實行常年開放受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扶持與服務事項中,免租人才住房(第十七條)由區住房建設局負責,健康保險(第十八條)由區高層次人才服務中心負責,其他事項由區人力資源局受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申請。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由個人提出申請,第十條由企業(機構)提出申請;本辦法第三章規定中,符合條件的博士、博士后人才由個人提出申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由單位提出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填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所在單位須對申請人各項條件進行初核,符合條件的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后,全流程網上辦理。企業(機構)或單位為申請人的,可免除初核程序。
(二)審核。區人力資源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屬于科研成果轉化獎勵(第十五條)的申請,由區人力資源局會同區科技創新局進行審核。
(三)審批。按規定和程序報批。
(四)公示。區人力資源局對擬扶持的人才、企業及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經調查屬實并確認未達到相應標準條件的,按規定和程序取消發放資格。
(五)資金撥付與服務落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按規定和程序進行資金撥付。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資助,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各類扶持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申報主體因自身主觀原因未及時申請或提交申報材料的,視為主動放棄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和龍華區年度財政資金規模動態調整數字經濟領域專業資格認證證書目錄和“優青百人計劃”綜合計分制計分標準及遴選支持名額。
第二十三條 申請本辦法相關資助或補貼的人才或企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其補貼和資助申請資格,待相應情況解除后方可繼續申請:
(一)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其他應當中止其申請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申請本辦法相關資助或補貼的人才或企業(機構),有以下任一情形,終止其獎勵資助及相關待遇服務:
(一)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二)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三)違反職業道德、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損害龍華區人才形象。
(四)公示前辭職離開龍華區的。
(五)公示前社會保險已不在龍華區企業(機構)正常連續繳納的。
(六)其他應當終止獎勵資助及相關待遇服務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串通作弊、出具虛假材料,根據國家、省、市、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視情況采取責令改正、不予核查通過、停止撥付、追回專項資金、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龍華區優秀青年人才、博士以及博士后人才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或侵占。對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單位或個人,龍華區將追回發放資金(含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從區人才工作專項資金列支。
第二十八條 同一人才符合多項區級同類型補貼和資助的申請條件,按照“從高從優不重復”原則執行,同一人才不能以同一項目申請多項人才獎勵,已納入上級人才計劃支持的,不再重復支持。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項政策與上級文件不符的,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二十九條 申請本辦法相關資助或補貼的人才簽訂的有效勞動(聘用)合同單位或工作協議單位、社保繳納單位及納稅繳納單位須保持一致。當合同起止時間與社保證明沖突的,以社保證明為準。工作協議僅適用于在站博士后人才。
第三十條 已申領原《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辦法》(深龍華人規〔2021〕3號)生活補貼、原《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方案》(深龍華人〔2020〕5號)學費和就業補貼以及深圳市、區兩級同類型補貼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第四條入戶補貼。
第三十一條 已申領深圳市內各區級在職人才攻讀博士學位補貼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第五條在職攻讀博士學位補貼。本辦法第五條在職攻讀博士學位補貼與本辦法第八條優秀青年拔尖人才成長津貼不可重復享受。
第三十二條 已享受《深圳市龍華區關于促進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深龍華府辦規〔2024〕10號)第三章支持人才成長的或原《深圳市龍華區關于支持深圳北站港澳青年創新創業中心建設扶持若干措施(試行)》(深龍華府辦規〔2020〕19號)第三章支持創新創業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第二章優秀青年人才資助。
第三十三條 已申領原《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辦法》(深龍華人規〔2021〕3號)人才津貼、原《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方案》(深龍華人〔2020〕5號)人才津貼以及原《深圳市龍華區企事業博士后資助管理辦法》(深龍華人〔2020〕4號)在站博士后配套生活補助的人員,不得重復享受本辦法第六條英才津貼。
第三十四條 2023年12月24日后出站的博士后,其出站時間以《博士后證書》的博士后出站時間為準。
第三十五條 2024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前經批準在龍華區新設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動站和創新基地的設站單位,在設站1年內,達到原政策設站資助申請條件的,可按照原政策申請相關資助。
第三十六條 對于表現突出、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龍華區青年拔尖人才,經過三年專項培養,依據《深圳市龍華區數字經濟高層次人才引進培育管理辦法》符合相關條件后,通過綜合評審,可予以破格認定為龍華區C類高層次人才。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及公務員、申請前已認定為龍華區高層次人才、龍華區技能人才(龍華工匠)A、B或C類以及深圳市高層次人才的,不享受本辦法扶持;事業單位及職員不享受本辦法第二章優秀青年人才資助。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享受原《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辦法》(深龍華人規〔2021〕3號)人才津貼、安家補貼的人員,滿足原政策相關要求的,可按原政策規定享受相應待遇直至結束。2024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出站直接留(來)區的博士后,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可按照原政策申請相關資助。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深圳市人才政策有新調整時,本辦法相應作出調整。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不超過”均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涉及發放給個人的獎勵補貼均為稅前金額,在發放獎補前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截至本辦法實施當年5月1日仍滿足本辦法第四條應屆畢業生條件的,在實施當年集中開放申請窗口期間視為應屆畢業生。原《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辦法》(深龍華人規〔2021〕3號)、《深圳市龍華區重點企業(機構)優秀青年人才集聚工程實施辦法操作規程》(深龍華人〔2021〕27號)同時廢止。
附件1:數字經濟領域專業資格認證證書目錄
附件2:“優青百人計劃”綜合計分制計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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