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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濰坊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7月22日 14:43:03 發布部門:濰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縣市區工信局、市屬各開發區經發局:

為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完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支持企業加強研發機構建設、加大研發投入力度、開展研發活動、建立健全研發人員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濰坊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根據《山東省“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指南》(魯工信技〔2025〕43號),結合我市實際,我們研究修訂了《濰坊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濰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5年7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濰坊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指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完善企業技術創新體系,支持企業加強研發機構建設、加大研發投入力度、開展研發活動、建立健全研發人員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濰坊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管理工作。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指南的通知》(魯工信技〔2025〕43號)及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濰坊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是指企業根據自身發展戰略規劃和技術創新需求設立的技術研發機構,旨在著力突破掌握所屬行業和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核心職責涵蓋技術研發、技術成果轉化、知識產權創造與運用、技術標準體系建立與實施、質量技術改進與應用、產學研合作、創新人才培養等。“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不僅是企業技術創新和核心競爭力提升的重要載體,也是推動社會生產力進步和新型工業化進程的關鍵力量。

第三條為充分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主要依托企業建立,同時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建設,通過產學研合作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成果轉化應用。

第四條濰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認定和管理等工作。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市級“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的申報推薦、政策服務等事項。

第二章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申報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為依法設立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企業,參與單位應與企業具有密切的產學研合作基礎。

(二)組織體系健全,管理嚴格規范,發展規劃明確,重視前沿技術開發,具有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

(三)高度重視技術研發。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企業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營業收入小于2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投入比例不低于5%。

2.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至1億元(含)的企業,研發投入比例不低于4%。

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的企業,研發投入比例不低于3%,或研發經費支出不少于1億元。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固定的研發場所,面積不低于150平米。擁有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和開發工具軟件(含數據集)的原值不低于150萬元。

(五)重視研發人員隊伍建設。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發人員不少于10人。

(六)近3年牽頭組織實施市級及以上科研項目不少于1項或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不少于1項。

(七)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企業持有的授權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國家新藥等一類知識產權不少于5項,且近3年新增一類知識產權不少于2項。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持有軟件著作權不少于15項,近3年新取得軟件著作權不少于5項。

(八)重視質量管理提升和品牌建設,通過數字化、人工智能等手段有效提升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品牌影響力,有相關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檢驗措施。

(九)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被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嚴重失信等違法行為。

(十)積極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企業標準制定與修訂。

第六條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程序如下。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工作,具體事項依據當年印發的通知要求辦理。

(二)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后,推薦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按程序研究并經公示后公布認定名單。

第三章運行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按照“有進有出、動態調整”的原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認定滿三年的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開展運行評價工作,具體事項依據當年印發的通知要求辦理。

第八條評價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第九條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將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并定期發文公布。

第十條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真實性負責,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標準條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二)未按要求報送評價材料;

(三)提供虛假信息;

(四)經權威部門鑒定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五)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六)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七)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二條因本指南第十一條第(一)~(六)項所列原因被撤銷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四章鼓勵政策

第十三條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在研發活動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對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提供貸款、融資擔保等金融服務。

第十四條鼓勵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申報國家、省、市級相關研發項目。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對市“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參考本指南,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本轄區相應文件,開展市級以下“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本指南涉及的認定和評價指標體系等內容和要求,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本指南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濰坊市工業企業“一企一技術”研發中心培育認定工作指南》(濰工信技〔2021〕15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本指南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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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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