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市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省直有關部門,有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有關單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通知》(閩政〔2023〕7號)、《福建省中試創新服務平臺體系建設行動計劃(2025-2028年)》(閩科綜〔2025〕3號)有關要求,為引導和推進共性技術平臺(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福建省科技廳概念驗證中心與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5年6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科技廳概念驗證中心與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通知》(閩政〔2023〕7號)、《福建省中試創新服務平臺體系建設行動計劃(2025-2028年)》(閩科綜〔2025〕3號)有關要求,為引導和推進共性技術平臺(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主要功能定位:
概念驗證中心:以產業應用需求為牽引,成果轉化目標為導向,聯結產學研用金服,從技術、市場、產業等維度,對早期科技成果開展技術可行性驗證和商業可行性驗證,通過驗證技術可行性并判斷商業價值、評估市場潛力,形成可行性分析評判和意見結論,篩選具備開發應用價值的種子成果,助力吸引社會資本推動科技成果形成產品、邁向市場化產業化應用。
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著眼產業創新發展,聚焦成果轉化應用,重點圍繞小試環節和企業技術需求,面向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提供小試技術研發、技術整體解決方案等創新支持服務。
第三條按照政府引導、市場主導、開放服務原則,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機構,立足區域產業發展實際和重點方向,發揮基礎條件和資源優勢,采取獨建、聯建等方式,建設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由地方為主開展建設,省級認定擇優支持,省市聯動,部門協同,共同促進科技成果驗證轉化,滿足企業創新研發需求。
第四條省科技廳按照先建設后獎補、擇優認定、動態管理原則,組織開展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評估認定及后續支持和管理工作,對重點布局建設的中心或平臺給予優先支持。設區市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省直有關部門、有推薦權限的央部屬高校院所及省屬高校院所企業等單位按照行政隸屬關系,推進本地區和部門單位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作為主管單位歸口審核推薦申報省科技廳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評估認定及后續日常管理。
第二章評估認定
第五條申報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要求:
1.依托單位原則上為我省獨立法人實體或高校二級學院,具備良好的創新資源整合、研發支持服務能力和項目組織實施經驗,可為中心平臺建設運行提供資金、人才、設備、場所等基礎條件資源保障。依托單位與其他單位聯合申報應與聯合單位簽訂聯合協議。依托單位不能再作為聯合單位與其他單位聯合申報同類別同領域省科技廳概念驗證中心或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
2.中心平臺已建設運營并具有較好基礎,具備完善的組織架構、健全的運營機制、穩定的經費投入,規章制度健全,財務核算相對獨立。
3.中心平臺擁有開展相關功能業務必要的固定場所、儀器設備設施軟件等基礎條件,擁有結構合理、相對穩定的專業化服務團隊。
4.依托單位無司法、行政機關認定嚴重違法失信行為或科研誠信嚴重失信尚在懲戒期內情況。
第六條除第五條外,申報概念驗證中心還應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1.中心具備資金籌措能力,配備自有或合作投入的概念驗證資金,上年度運營經費投入不少于100萬元,固定場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2.中心專職人員不少于5人,專家團隊(包括專職、兼職)不少于10人,人員團隊涵蓋技術、產業、投融資等領域。
3.中心擁有持續穩定的驗證項目源,建有概念驗證項目庫并設立專賬(入庫項目為經技術、產業、投融資等領域專家評估評審列入開展概念驗證并有直接經費投入的項目),近一年來完成概念驗證項目(形成技術和商業可行性分析評判和意見結論)不少于5項。
第七條除第五條外,申報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還應滿足以下條件要求:
1.平臺具備較強研發創新實力,在相關領域有影響力,固定場所不少于300平方米,自有儀器設備和專用軟件原值不少于500萬元。
2.平臺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研發團隊(包括專職、兼職)不少于15人。
3.平臺近一年來承接技術研發服務項目不少于5項,技術研發服務收入(不含財政投入和中試服務收入)不少于100萬元。
第八條省科技廳每年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申報條件、評價指標(包括基礎資源條件能力、建設管理制度機制、工作運行服務成效)等,根據產業發展和工作實際動態調整優化。
第九條評估認定工作程序:
(一)申報:省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依托單位填寫申報材料,按歸口渠道提交主管單位(設區市科技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省直有關部門,有推薦權限的高校院所企業等單位)。
(二)推薦:主管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必要時結合現場核實,擇優向省科技廳提交推薦。
(三)評估: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開展形式審查、按行業領域分類分組評估,視情況進行現場核實,研究確定擬認定名單。
(四)認定:省科技廳公示后公布認定名單,納入“福建省科技廳概念驗證中心”或“福建省科技廳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管理。
第三章考評管理
第十條經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依托單位應于每年1月底前,按要求報送上年工作情況和當年工作計劃等,經主管單位審核后提交省科技廳。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實行“汰弱留強、有進有出”動態管理機制,省科技廳每間隔3年組織一次考評。考評結果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優秀的給予獎勵,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未通過的取消認定。
第十二條經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發生依托單位更名、結構調整、重組或其他重大變化,應在3個月內向省科技廳提交經主管單位核實的情況說明。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認定,3年內不能申請認定:
(一)發生重大變化調整未及時報告,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情況和計劃、參加考評的;
(二)經查實在開展相關工作或參加評估考評中存在虛報、造假或其他科研失信行為等情況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從事經營活動違法受到司法機關查處,或者破產的;
(四)依托單位主動申請取消認定的;
(五)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不再適合納入管理情形的。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十四條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激勵作用,突出結果導向,關注服務企業成效,引導概念驗證中心與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開放服務。省科技廳采取后補助方式,根據本廳年度科技創新專項等財政經費預算情況,對認定的概念驗證中心、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給予經費獎勵補助(廈門市推薦的由廈門市統籌獎勵補助)。
概念驗證中心:
1.認定獎勵:評估認定后,每家最高給予150萬元獎勵。
2.考評獎勵:考評優秀的,每家最高給予50萬元獎勵。
3.績效補助:認定或考評合格以上的,對認定次年度起績效給予補助。考評不合格或取消認定的,當年起不予補助。①對概念驗證中心組織評估評審進入概念驗證項目庫,并在后續完成概念驗證的項目(形成技術和商業可行性分析評判和意見結論),按每項1萬元給予補助,每年每家最高30萬元;②概念驗證中心完成概念驗證的項目,成果產權主體后續獲得外部投資或實現知識產權轉讓的,按實際到賬金額(不含財政撥付經費)10%、單項最高20萬元,對概念驗證中心給予補助。以上兩項績效補助合計每年每家最高250萬元。
產業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平臺:
1.認定獎勵:評估認定后,每家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
2.考評獎勵:考評優秀的,每家最高給予30萬元獎勵。
3.績效補助:認定或考評合格以上的,對認定次年度起服務績效,按照對外服務收入(不含財政撥付經費、中試服務收入)10%給予補助,每年每家最高150萬元。考評不合格或取消認定的,當年起不予補助。服務項目已獲得過省科技計劃項目等財政資金資助的,不得再重復申請績效補助。
第十五條獎勵補助經費由中心平臺統籌用于本機構日常運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業績獎勵,涉及績效工資補助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福建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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