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提高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績效,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規政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基金項目”)管理,提高基金項目績效,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法規政策,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項目面向科技前沿,聚焦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科學問題和優勢學科建設,支持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激勵科技人員積極投身科研,提升科學素養,培育建設科技創新團隊,形成具有區域代表性和學術影響力的原創科技成果,為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三條?基金項目經費主要來源于自治區財政撥款。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杠桿作用,積極引導高校、科研院所、事業單位、各市縣(區)政府、園區、大中型企業等聯合資助方(以下簡稱“聯合基金單位”)出資與自治區科技廳共同設立自治區自然科學基金聯合基金。聯合基金單位出資額度不低于自治區財政資金。聯合基金主要用于解決聯合單位緊迫急需的關鍵科學問題,培養和穩定科技人才。聯合基金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在協議中明確出資、項目管理等事項。
第四條?基金項目立項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尊重規律、突出導向、分類支持、激勵創新、引領未來的方針。
第二章管理與職責
第五條?自治區科技廳是基金項目主管單位,主要負責研究制定基金項目管理制度、受理聯合基金單位申請,以及基金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驗收等。探索在有條件的聯合基金單位,下放聯合基金項目驗收權限。
第六條?承擔單位主要負責審核基金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主持人資格條件,組織填報并審核項目任務書和項目驗收申請,協調推進基金項目實施,對基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行保障和監督。
第七條推薦單位主要負責對基金項目申報書、任務書和驗收申請進行形式審核,協助開展基金項目驗收和績效管理。
第八條?聯合基金單位履行承擔單位和推薦單位相關職責的同時,按照聯合基金協議做好配套經費保障,根據聯合基金單位人才培養等情況推薦由聯合基金單位全額資助的基金項目,按照下放聯合基金項目驗收權限要求,做好本單位聯合基金項目驗收工作。
第九條項目主持人對基金項目申報材料、驗收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按照項目任務書實施基金項目,遵守科研誠信要求。
第三章?申報與受理
第十條?基金項目分為創新群體項目、重點項目、青年項目(A類)、青年項目(B類)和一般項目,實行“長年申報、分批評審”,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
第十一條?創新群體項目主要支持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自治區實驗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基礎學科研究中心及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團隊,在科技前沿或交叉領域組建研究團隊,圍繞既定研究方向開展有組織的基礎研究,培養和造就一批在國內外科技前沿占有一席之地的創新研究群體,引領自治區優勢學科和新興產業創新發展。單項資助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分年度給予穩定支持,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主持人及研究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主持人為國家級科技創新平臺、自治區實驗室、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及引進高層次人才團隊的學科帶頭人或每個研究方向的學術帶頭人;
(二)研究團隊一般不超過10人。
第十二條?重點項目主要支持具有較強創新實力的科技人員及團隊,結合國家和自治區戰略需求,有效利用現有科研條件,針對自治區已有較好研究基礎和積累的研究方向或者新學科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研究工作,旨在促進自治區優勢學科發展,推動若干科學前沿或者符合自治區戰略需求的重要領域取得突破。單項資助額度不超過30萬元,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主持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主持國家或省部級基礎研究項目的經歷;
(二)在本研究領域具有較高的活躍度和學術影響力。
第十三條?青年項目(A類)主要支持學術前瞻性突出、具有創新發展潛力、有一定學術影響的青年科技人員,立足科學前沿,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高水平研究。單項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主持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項目當年1月1日未滿37周歲;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博士學位;
(三)具有承擔基礎研究項目或者參加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經歷。
第十四條?青年項目(B類)主要支持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比較突出的創新性成果、具有發展潛力的青年科技人員,自主選擇研究方向開展創新研究,培養造就一批快速成長的青年學術骨干。單項資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主持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項目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
(二)具有高級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有志于長期從事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十五條?一般項目主要支持科技人員圍繞本學科方向開展基礎研究和“非共識”創新性研究,旨在穩定科研隊伍,培育創新人才,推進學科均衡發展。單項資助額度不超過10萬元,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具備一定基礎研究條件的科技人員均可申報。
第十六條?同一科技人員同一年度只能申報1項基金項目,已承擔基金項目未驗收的,不能申報。申報創新群體項目排名前三位的參與人員當年不得申報其他類別基金項目。在研主持的自治區科技研究項目不能超過2項。
第十七條?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鼓勵開放合作,支持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合作研究。
第四章?評審與立項
第十八條?基金項目堅持“挖掘潛力、突出基礎、優中選優、鼓勵創新”的評審原則,評審程序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自治區科技廳審議、公示。
第十九條?形式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
(一)主持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基金項目研究內容不符合申報范疇的;
(三)研究內容基本相同的項目已獲得其他自治區科技項目支持的;
(四)已列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其他機構單位資助的。
第二十條?委托專業機構從科技專家庫中隨機選擇專業相近、符合回避要求的同行專家(全部為區外專家)開展通訊評審。
第二十一條?在基金項目評審中,工作人員、評審專家是主持人或者參與人近親屬,或者與其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第二十二條?基金項目評審專家應當認真履行評審職責,客觀公正地對基金項目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以及預期研究成果的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并提出評審意見。
第二十三條?擬立項基金項目經自治區科技廳會議審定后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公示和異議申請處理結果,確定立項項目并下達立項文件。
第五章?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立項文件下達后,基金項目主持人要及時填報項目任務書,經承擔單位和推薦單位審核后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自治區科技廳。逾期未提交項目任務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
第二十五條?基金項目實施期間,項目主持人可根據項目需要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科技人員可在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項目任務指標的前提下,自主調整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
第二十六條?重點項目、青年項目(A類)、青年項目(B類)和一般項目實行項目經費“包干制”,由科技人員圍繞項目研究內容在規定科目內自主使用。創新群體項目按照任務書預算執行。
第二十七條?基金項目實施期間,項目主持人工作發生變動,調出和調入單位應根據有利于項目順利實施、結題驗收的原則進行協商。屬自治區內變動的,如果調入單位具備項目繼續實施條件,經調出和調入單位同意后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項目可隨同轉至調入單位;屬自治區外變動或調入單位不具備項目繼續實施條件的,項目主持人可在原單位完成項目研究,或由原單位提出變更項目主持人或終止項目申請,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青年項目不得變更項目主持人。
第二十八條?終止項目的經費應由承擔單位按規定程序交回自治區財政廳。
第二十九條?基金項目全過程實行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管理。參與項目管理和實施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加強自律,遵守科技倫理和學術道德,對于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的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六章?項目驗收
第三十條?基金項目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項目主持人在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驗收材料,經項目承擔單位和推薦單位審核后報自治區科技廳。
第三十一條?項目驗收佐證材料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專著、論文等科研成果,按照應標盡標原則,標注寧夏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和項目立項編號;
(二)項目主持人應是論文和專著的署名作者;
(三)研究成果須與項目研究內容相關;
(四)同一研究成果只能作為1個基金項目的驗收依據。
第三十二條?一般項目采取線上審核的方式驗收,對照項目任務書考核指標,對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后給出結題結論。
第三十三條?創新群體項目、重點項目和青年項目,委托專業機構組織行業領域專家進行會議驗收。驗收結論分為通過、結題、不通過。
(一)通過。能按期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經費使用合規,無科研誠信問題。
(二)結題。未全部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但已開展項目研究工作,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經費使用合規,無科研誠信問題,經專家論證后同意結題。
(三)不通過。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違反項目資金使用規定,存在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科研誠信問題,經專家論證后不通過。
第三十四條?基金項目驗收不通過的,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一定期限內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因特殊原因在基金項目實施期限內不能完成研究目標任務的,項目主持人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前3個月內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延期申請。申請延期次數一般不超過1次,延期不超過1年。
第三十六條?通過驗收或結題的基金項目應及時進行科技成果登記,推動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和社會共享。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8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17日。原《寧夏回族自治區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寧科規發〔2024〕7號)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提供權屬證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