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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尾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7月23日 13:53:02 發布部門:汕尾市人民政府 收藏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汕尾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7月14日

汕尾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提高項目建設管理專業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府〔2022〕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以預算安排的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的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以下統稱項目),適用本辦法,項目主要包括:

(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及業務用房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社保、廣播電視以及保障性住房等非經營性社會事業項目和農林水利、交通、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領域的項目;

(三)城市道路、市政管網、環衛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四)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領域的項目。

第三條按建設主體劃分,項目建設管理模式分為集中建設和自行組織建設。

對項目使用單位缺乏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原則上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對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或項目滿足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由項目使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自行組織建設:

(一)總投資不足3000萬元的項目;

(二)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且省、市級及中央財政性資金占總投資比例低于50%的項目;

(三)農林水利、交通、生態環境保護、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內河航道建設、信息化、房屋建筑工程維修改造、安防及安全警戒設施等領域項目;

(四)醫療設備、實驗室裝備、實訓設備、應急救援設備等專業性較強的設備購置;

(五)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

(六)經市政府批準不實行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

前款所稱項目使用單位具備一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是指項目使用單位內設有專門基建管理部門,配備5名或以上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業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執行基本建設計劃,組織、督促項目建設工作,支配、使用項目建設投資的單位。

市政府明確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代表市政府或項目使用單位,作為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建設單位。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使用單位為項目建設單位。

本辦法所稱參建單位是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工程咨詢、檢驗檢測、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等參與項目建設并承擔特定法律責任的單位。

項目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科學決策、高效專業、權責明晰、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發揮各方優勢和積極性。

第五條對集中建設的項目,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方面的招標工作,對項目建設過程進行管理,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工期進度,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使用單位。

第六條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且專業性強的項目,經市政府同意,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委托其承擔項目的建設管理等相關工作。基于業務需要,采用自行組織建設模式的項目經批準也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市場化代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的管理工作。委托代建期間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管理,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工期進度,竣(交)工驗收合格后移交項目使用單位等。有關行政部門對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所稱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是指按照約定代行項目建設單位建設管理職責的市場化、專業化機構。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的招標投標按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獨立履約能力;

(二)具有相應的建設管理組織機構和項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技術、造價、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并具有從事同類項目建設管理的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資信水平,近三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第九條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原則上在項目使用單位完成項目建議書報批后交由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實施。項目使用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并確認項目使用需求,在方案設計階段確認建筑設計方案,在初步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確認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等。

按照有關規定將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報批的集中建設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第十條市有關部門依照現行職責分工和程序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集中建設的項目,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和項目使用單位應當簽訂集中建設管理合同。

第二章職責與分工

第十二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項目建設的有關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的投資綜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審核下達項目投資計劃;按照規定組織項目評估督導和項目建設后評價。

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管項目的財務活動,安排年度基建支出預算,監管政府采購活動,審查合同中有關工程價款結算方式及取費標準,按照進度撥付建設資金,對項目估算進行評審,對項目概算總投資在3000萬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復核,審核工程預結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組織財政資金績效評價。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督促屬地自然資源部門按時完成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組件報批、征收、入庫工作,為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用地,并發放不動產權證書;負責項目的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事項的審批工作。

市住建、水務(水行政)、交通運輸、發展改革等建設主管部門按職能規定負責各自主管領域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責任主體行為及工程的質量、安全等監管工作,開展初步設計審查、核發施工許可證件及部門職能規定的相關審批工作。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受理及審批工作。

屬地政府負責項目用地紅線內建(構)筑物的征地、拆遷、平整工作;負責經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定的項目用地紅線內違法建(構)筑物的拆除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項目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報審,審查項目(僅限房屋建筑和市政類)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辦理有關報建報批手續,協助使用單位開展項目土地確權、規劃調整、固定資產確權;

(二)制訂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

(三)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供應單位招標,并對項目建設期間參建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

(四)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等管理,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期限以及使用單位確認的使用需求和使用功能配置要求等組織實施項目建設,組織項目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項目使用移交等;

(五)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協助使用單位編制年度基建支出預算;

(六)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七)編制項目竣工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八)負責項目保修期保修管理工作,及時響應使用單位反饋的維保問題,協調參建單位落實整改;

(九)負責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對項目規范運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經常性的內部審計;

(十)落實工程進度報告制度,定期向市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和使用單位報告項目進展、預算執行情況,將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并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項目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指派專職工作人員代表項目使用單位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有關事項;

(二)對于集中建設的項目,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程序報批,負責協調項目選址、征地、拆遷工作,并負責辦理項目規劃、用地、供水、供電、燃氣、網絡、有線電視等報批報裝手續;

(三)參與項目設計審查,在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階段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設計審批后,不得隨意變更功能配置;

(四)參與制訂集中建設項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并參與監督檢查,參與建設過程中主要材料的定版定樣和重要設備選型工作;

(五)參與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反映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協助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年度基建支出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辦理資金撥付申請手續;

(七)參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接受項目使用移交,負責項目維護管理;

(八)負責辦理項目產權登記和參與資產移交等手續;

(九)集中建設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三章項目組織實施與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使用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對于集中建設項目,編報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于自行組織建設項目,編報項目建議書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使用單位為市直部門下屬機構的,應當先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應當對項目建設管理模式予以明確,包括是否實行市場化代建等內容,同時抄送市紀委監委和市財政局、審計局。

第十六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批復項目建議書時確定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招標方式;對于按規定將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報批的項目,在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確定。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復的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招標方式組織招標工作。

第十七條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或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可代表市政府或項目使用單位,以項目建設單位的名義直接申辦不涉及產權的行政審批和技術審查事項。

第十八條項目工程造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實行建設工程全過程造價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項目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估算投資。初步設計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投資10%以內的,由項目建設單位逐項說明超出估算總投資的必要性和核算依據,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后,報原審批部門據實審核批準。其中,集中建設的項目,應先經項目使用單位確認同意。超出部分在估算總投資10%以上的,應當修改初步設計或者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以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作為項目投資控制最高限額。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經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核定概算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需要,且使用預備費不能解決,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使用單位共同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概算申請調整:

(一)因國家建設標準、建設規范等政策調整,導致投資增加較大;

(二)因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三)因項目建設期主要材料價格大幅上漲;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涉及增加項目投資總概算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對項目概算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并按規定程序核定調整概算。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概算調整申請報告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市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開展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監測、造價咨詢等招標工作,并辦理相關委托手續。

集中建設的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驗監測、造價咨詢等招標一般采用評定分離方式。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資計劃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定;對集中建設的項目,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對項目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由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金撥付申請手續。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職責,嚴格落實項目建設全過程的投資和總量控制,監督指導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造價和工期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提交履約擔保。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與參建單位簽訂的合同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工作范圍、工作內容、合同金額、完成時限;特別要明確質量安全要求和驗收標準、工程進度和完成時限等目標控制的工作要求及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參建單位根據工程進度、工程合同及時向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按照工程合同、年度投資計劃、已下達的項目支出預算指標等,及時完成審核,并將資金撥付申請報送項目使用單位,由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金撥付申請手續。

第二十七條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申報竣工驗收。集中建設的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及時交付項目使用單位使用,并按規定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集中建設的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10天內,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各有關單位辦理移交接收手續并將項目移交給項目使用單位,項目使用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收項目。自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復之日起1個月內,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按市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項目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二十九條項目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項目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未作規定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和參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項目質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集中建設的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維護管理工作,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在質保期內負責因建設原因造成的項目質量問題保修管理工作,施工單位負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條項目財務管理及建設管理費的計提、使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集中建設的項目建設管理費原則上按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占90%、項目使用單位占10%的比例分配。

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管理費財政備案制度,涉及重大資金使用情況,按程序提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實現資金使用全流程監管。

第三十一條對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組織建設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投資概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支付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服務費,計取標準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對項目的建設管理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規定組織項目督導評估和項目建設后評價。

市財政部門負責對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督促屬地自然資源部門對項目的建設用地使用審批后實施監督管理。

市住建部門負責對本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實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與項目相關的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施工、供貨、監理等單位或其他主體取得項目資金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對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采用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項目,參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對項目建設過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項目信息網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項目的計劃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招標投標、資金使用、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市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市發展改革部門可暫停下達投資計劃,市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第三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投資、內容和標準的,對直接負責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工作人員與項目參建單位等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參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造成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延誤工期以及存在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進行追責。

(一)參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以及因其原因致使投資增加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損失或產生的投資增加額按合同約定從項目的履約保證金中賠付;履約保證金額不足的,在參建單位工程建設費用或代建項目服務費中賠付;

(二)市場化的項目代建單位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等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參建單位在工作中出現失誤,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拖長工期等問題,嚴格按照合同條款追究相應賠償責任,依法依規列入不良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汕尾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汕府辦〔2021〕3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由汕尾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各縣(市、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可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地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國家和省對項目建設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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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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