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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5年07月03日 11:19:02 發布部門: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收藏

各市、縣(市、區)科技局:

現將《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5年6月30日

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貫徹全省加快建設創新浙江、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決策部署,聚力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扎實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建立健全企業研發機構梯度培育機制,推動企業研發機構擴面提能,制定本辦法。

(二)企業研發機構是設在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技術創新載體,包括企業研究院、企業技術中心等,是產業科技創新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和構建完善浙江特色現代化產業體系的重要支撐。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和省企業研究院是具有較高層次、較高水平的企業研發機構。本辦法適用于對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的建設與管理。

(三)省重點企業研究院是產業科技創新的核心力量,旨在打造產業鏈重要環節的單點技術創新優勢,增強產業鏈話語權,主要任務包括:

1.制定企業科技創新戰略規劃,建立貫穿“技術研發—中試熟化—產業化應用”全鏈條的創新能力;

2.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組織開展產業“卡脖子”技術攻關,搶占前沿技術制高點,加強國內外科技合作;

3.聯合高校院所等共同開展人才培養,集聚培養一批高水平戰略人才、高層次科技人才、高素質管理人才、卓越工程師人才,儲備一批優秀青年科技人才;

4.推動創新成果示范應用,打造創新應用場景,牽頭或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孵化培育和發展壯大一批產業鏈上下游、中小微企業。

(四)省企業研究院是產業科技創新的中堅力量,旨在整合企業內外部資源提升技術創新能力,突破產業關鍵技術,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主要任務包括:

1.加強企業內部及產業鏈上下游創新資源集聚整合,有效利用高校院所及各類科創平臺資源,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

2.組織開展產業關鍵技術研發攻關,為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供適配技術、工藝和裝備,打造具有較好市場前景和較強競爭力的自主創新產品;

3.建立有利于創新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的制度機制,提升技術、管理等企業人員的創新意識和能力;

4.打造企業自主品牌,建立健全企業質量標準體系,面向行業開展技術培訓、交流和成果推廣應用。

二、管理職責

(五)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經信廳”)是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省重點企業研究院認定;

2.指導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的建設、運行、評價和監督管理;

3.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制定支持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建設的政策措施。

其中,省經信廳會同浙江省農業農村廳(以下簡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工作。

(六)設區市主管部門是本地區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建設與管理的具體推進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省重點企業研究院推薦和省企業研究院認定;

2.制定并落實支持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建設的政策措施;

3.開展市級企業研發機構培育建設。

縣(市、區)主管部門承擔屬地管理職責,協助省經信廳、設區市主管部門開展本地區的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的建設、運行、評價和監督管理,落實人員協調解決有關困難問題。

(七)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的依托企業是其建設、運行與管理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1.負責建立健全企業研發機構組織架構、運行管理制度;

2.為企業研發機構建設、運行與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員、場地、設施設備等科研條件,以及持續穩定的多元化、多渠道科研經費保障;

3.落實企業研發機構建設主體責任,配合省經信廳和市、縣(市、區)主管部門開展能力建設、日常管理、監督評價等工作。

三、申報條件與程序

(八)支持領域:圍繞工業、農業、服務業等全產業發展,重點支持全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領域、先進制造業集群培育領域,以及地方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九)申報主體:依托企業須為在浙江省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托企業申報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的基本條件:

(1)原則上應建有省企業研究院、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其中,農業企業不低于5000萬元);

(3)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同期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5000萬元(其中,農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800萬元);

(4)具有相應人才隊伍、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和研發基礎條件,創新能力評價得分達60分以上(指標見附表1、附表2);

(5)上一年度至申請之日期間,未發生重大的安全、質量事故,以及嚴重的環境違法、知識產權違法、稅務違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為。

依托企業為山區海島縣的,可適當放寬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例或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等基本條件。

2.依托企業申報省企業研究院的基本條件:

(1)原則上應建有市級企業研發機構;

(2)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同期營業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不低于5%,且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100萬元;

②營業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的,不低于4%,或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250萬元;

③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800萬元以上。

(3)具有相應人才隊伍、自主知識產權和研發基礎條件,創新能力評價得分達60分以上(指標見附表3);

(4)上一年度至申請之日期間,未發生重大的安全、質量事故,以及嚴重的環境違法、知識產權違法、稅務違法、科研失信等不良行為。

(十)申報依托企業應編制《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建設申報書》《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建設實施方案》等材料,經所在縣(市、區)主管部門受理、形式審查后,報送設區市主管部門。

(十一)申報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的,經設區市主管部門推薦后,省經信廳組織開展評審、現場考察,擇優確定認定名單;其中,農業領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由省經信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擇優確定。

申報省企業研究院的,設區市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評審,確定認定名單,相關信息報送省經信廳。

(十二)經認定的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名單在省經信廳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經信廳發文公布,并向依托企業頒發電子證書;有異議的,省經信廳組織核實處理。

四、建設與管理

(十三)省重點企業研究院自認定之日起,建設期為三年。經認定的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由省經信廳與所在市、縣(市、區)主管部門及依托企業共同簽訂《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責任書》,根據申報材料,進一步明確建設目標、任務,以及人才、經費、設備、場地等要素保障內容。

(十四)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期滿后,依托企業應在三個月內編制《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建設總結報告》并提出驗收申請,經所在設區市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經信廳組織驗收,驗收結果為“通過”和“不通過”。

(十五)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在建設期內,如需調整建設責任書有關目標、任務的,或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及其依托企業發生名稱變更、重組等變化的,依托企業應及時向所在縣(市、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設區市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經信廳確認。

(十六)省經信廳加強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動態管理,根據創新能力評價指標,原則上每三年組織開展省重點企業研究院集中績效評價,驗收未滿一年的不參加評價。設區市主管部門加強省企業研究院日常管理。

(十七)省重點企業研究院集中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給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滿后,依托企業應在三個月內編制《浙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整改情況報告》,經所在市、縣(市、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省經信廳確認。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資格:

1.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2.省重點企業研究院未通過建設驗收的;

3.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集中績效評價,或集中績效評價結果不合格且整改期滿后仍不合格的;

4.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環境、知識產權、稅務、科研失信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對取消資格的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理其依托企業的申報。

五、支持政策

(十九)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新認定的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予以一次性獎勵;鼓勵對績效評價結果“優秀”的,按其上一年度研發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用于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對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高于5%的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鼓勵各地予以支持。

(二十)進一步強化企業在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中的主體地位、主導地位和優先地位,支持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牽頭或參與承擔國家和省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對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自主實施的科技項目,符合標準、條件的,可上升為省重大科技計劃項目。

(二十一)鼓勵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與高能級科創平臺、高水平大學組建創新聯合體,開展科研合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支持依托企業把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建在一流學科和科創平臺。支持省重點企業研究院通過并購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設立研發機構。

(二十二)鼓勵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拓展建設和開放共享創新產品試驗環境、應用場景,對其研發的首次解決重點行業典型應用場景需求并實際落地的省級工業新產品項目,鼓勵地方給予支持。推動全省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向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開放共享。

(二十三)鼓勵省重點企業研究院與高校院所共建卓越工程師實踐基地、現代產業學院,開展研究生聯合招生、培養,加強產教融合培養產業實用人才。支持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引進高層次人才,推廣“產業教授”“科技副總”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依托省重點企業研究院開展有關人才項目自主評審。

(二十四)鼓勵依托企業利用自有工業用地或廠房建設省重點企業研究院、省企業研究院,按規定批準后可保留其工業用地用途或提高用房建筑容積率;對購置、租用辦公和研發場地、科研儀器設備的,鼓勵地方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助。

六、附則

(二十五)省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不再認定,納入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序列管理,后續按本辦法認定。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不再認定,納入省企業研究院序列管理。

(二十六)本辦法由省經信廳負責解釋。

(二十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表1.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創新能力評價指標.doc

附表2.農業領域省重點企業研究院創新能力評價指標.doc

附表3.省企業研究院創新能力評價指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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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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