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技能人才評價管理,規范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處理,維護技能人才評價的公正公平,現將《上海市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7月3日
上海市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技能人才評價的公平、公正,保障參評人員、工作人員及評價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機構備案事項辦理指南(試行)〉和〈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工作指引(試行)〉的函》(人社職司便函〔2021〕57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職業技能評價規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24〕27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市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以下簡稱“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規章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技能人才評價包括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
本細則所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指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
本細則所稱評價機構指經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依據國家職業標準、職業技能評價規范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以下簡稱“評價標準”),開展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機構。
本細則所稱參評人員指依據相關規定報名參加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評價的人員。
本細則所稱工作人員指參與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相關人員,包括考評人員、質量督導員(包括內部質量督導員、外部質量督導員)、評價項目開發專家,以及評價機構其他人員(包括評價機構的負責人、執行負責人、聯系人及業務操作人員,考核點相關工作人員)等。
第四條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市技能人才評價的統籌規劃、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上海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市職鑒中心”)負責本市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處理,根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相關評價機構及其委派的外部質量督導員等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處理,根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相關評價機構及其委派的外部質量督導員等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與處理。
評價機構對參評人員、本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價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也可結合工作需要對參評人員、評價機構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堅持合法依規、客觀公正、科學規范、懲教結合的原則,對技能人才評價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參評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六條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該科目的評價成績。
(一)攜帶禁攜物品(包括與評價內容相關的書籍、資料、電子產品、通訊設備以及規定以外的工具等)進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將禁攜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經提醒拒不改正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或考位)參加評價,或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位),經提醒拒不改正的;
(三)在考場(或考區)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提醒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七條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全部科目評價成績,且當年不得參加技能評價。
(一)在評價過程中使用規定以外的帶拍照、存儲、傳輸或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如相機、手機、耳機、U盤、手提電腦、智能手表、智能手環等)或其他電子用品的;
(二)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評價內容相關資料等的;
(三)故意損毀試卷、工件或考試材料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的;
(五)存在其他作弊行為,但未對其他參評人員造成嚴重干擾的。
第八條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全部科目評價成績,且2年內不得參加技能評價。
(一)通過虛假承諾、提供虛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當手段取得參加評價資格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評價或頂替他人參加評價的;
(三)其他影響或擾亂評價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全部科目評價成績,且5年內不得參加技能評價。
(一)評價前以非正當手段獲得試題或答案并進行傳播的;
(二)串通多人作弊、脅迫他人配合作弊、組織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行為的;
(三)故意損毀設施設備(含視頻監控系統)、材料,造成設備事故、人身傷害、設備主要零部件損壞或重大財產損失的;
(四)搶奪、竊取、偷換或故意毀壞他人試卷(作品、考件)、偷換盜竊工量器具影響評價活動開展的;
(五)威脅、危害評價機構工作人員或其他參評人員人身安全的;
(六)散布不實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七)其他影響惡劣或嚴重擾亂評價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參評人員有相關違紀違規行為的,評價機構不得向其頒發證書,已頒發證書的,應予撤銷;證書信息不得上傳全國聯網查詢系統,已上傳的應按規定刪除,并向社會公布違規證書信息。
第三章 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十一條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談話提醒,責令改正。
(一)接受考評工作任務后,出現遲到、早退的;
(二)缺席考評員相關培訓和各項業務活動的;
(三)違反評價現場通訊工具集中管理要求的;
(四)在閱卷評分、考評、評審或面試過程中失職,造成誤評、漏評,結果出現少量或輕微錯誤的;
(五)其他違反考評人員管理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二條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評價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評價機構進行約談。
(一)一個備案周期內被談話提醒2次后,再次發生第十一條所列行為的;
(二)接受考評工作任務后,缺席或在工作過程中擅自離開考評崗位的;
(三)違反“考培分離”或“回避”原則的;
(四)在閱卷評分、考評、評審或面試過程中,未按照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進行評分、考評、評審,結果出現較大錯誤的;
(五)其他違反考評人員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三條考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通報批評,并吊銷其考評人員證卡。對評價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評價機構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一)一個備案周期內被通報批評1次后,再次發生第十一條或十二條所列行為的;
(二)拒不接受考評工作任務的;
(三)在閱卷評分、考評、評審或面試過程中,未按照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進行評分、考評、評審,或因失職造成誤評、漏評,結果出現重大錯誤的;
(四)盜竊、損毀、偷換、違規涂改參評人員答卷(或工件)、評價成績、參評人員信息材料、考場原始記錄及其他有關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五)存在非法出售、提供試卷(題)、答案或其他泄密行為的;
(六)利用考評人員身份招攬參評人員謀取私利,包庇或打擊報復他人,侵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
(七)其他違反考評人員管理規定,妨礙技能評價工作正常進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輿論的。
第十四條質量督導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談話提醒,責令改正。
(一)接受質量督導工作任務后,出現遲到、早退的;
(二)缺席質量督導員相關培訓和各項業務活動的;
(三)在質量督導工作中,未能佩戴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證卡的;
(四)在質量督導工作中,從事與督導工作無關的活動,履職態度敷衍、工作流于形式;
(五)其他違反質量督導員管理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五條質量督導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內部質量督導員對評價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評價機構進行約談。
(一)一個備案周期內被談話提醒2次后,再次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
(二)接受質量督導工作任務后,缺席或在工作過程中擅自離開督導崗位的;
(三)違反“回避”原則,應當回避卻未回避的;
(四)在質量督導工作中,不能有效履行督導職責,未能發現或指出明顯重大違紀違規行為,或對評價活動中發現的違紀違規情況或重大突發事件隱瞞不報的;
(五)擅自公開質量督導結果(情況)、評價過程以及參評人員、考評人員等相關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質量督導人員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六條質量督導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通報批評,并吊銷其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督導員證卡。內部質量督導員對評價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評價機構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一)一個備案周期內被通報批評1次后,再次發生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所列行為的;
(二)未經委派擅自參加或拒絕參加質量督導工作的;
(三)未執行相關保密規定,導致評價機構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泄露的;
(四)利用質量督導員身份,包庇、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謀取私利,影響督導結果客觀公正,以及干擾評價機構正常工作、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其他違反質量督導員管理規定,妨礙技能評價工作正常進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輿論的。
第十七條評價項目開發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通報批評,并取消其在本單位的評價工作資格。對評價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評價機構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一)拒不參加評價項目開發、不履行專家職責的;
(二)利用專家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未執行有關保密制度,對外泄露開發過程、題庫資源等情況的;
(四)違反“考培分離”原則,與培訓單位、考生或相關人員發生利益輸送的;
(五)其他違反評價項目開發等專家管理規定,妨礙技能評價工作正常進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輿論的。
第十八條評價機構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談話提醒,責令改正。
(一)對參評人員資格審核不嚴,出現錯誤的;
(二)未按規定按時領取、分發和回收試卷或相關材料的;
(三)參與或協助考務管理、命題組卷、成績處理、證書印發等相關工作時,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相關管理制度,出現錯誤的;
(四)其他違反評價管理規定,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九條評價機構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通報批評,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評價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評價機構進行約談。
(一)一個備案周期內被談話提醒2次后,再次發生第十八條所列行為的;
(二)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出現秩序混亂,或對考場內作弊現象等違紀違規行為不及時制止或上報的;
(三)參與或協助考務管理、命題組卷、成績處理、證書印發等相關工作時造成嚴重差錯,影響評價活動客觀公正的行為的;
(四)違反“回避”原則,應當回避卻未回避的;
(五)其他違反評價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條評價機構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通報批評,并取消其在本單位的評價工作資格。對評價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評價機構予以警告,限期整改。
(一)一個備案周期內被通報批評1次后,再次發生第十八條或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二)盜竊、損毀、偷換、違規涂改參評人員答卷(或考件)、評價成績、參評人員信息材料、考場原始記錄及其他有關評價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考評結果公正的;
(三)未執行相關保密規定,泄露試題(卷)、評價結果等保密信息的;
(四)非法出售試題(卷)、答案、證書行為的;
(五)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組織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六)利用工作職權徇私或打擊報復參評人員等違紀違規行為的;
(七)在證書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八)其他違反評價管理規定,妨礙技能評價工作正常進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輿論的。
第四章 評價機構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十一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其負責人(或執行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改正,并要求評價機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視情況宣布當次評價頒發證書或評價成績部分或全部無效。
(一)對參評人員的參評資格審核不嚴,情節輕微的;
(二)考務管理不規范,未按評價方案制定考務計劃或未按考務規定報備考務計劃;
(三)命題組卷不規范,未執行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及有關制度規定,未按組卷策略要求隨機組卷的;
(四)未嚴格按規定設置考場和配備工作人員的,或隨意變更考場或工作人員,未向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報備的;
(六)評價組織管理松懈,工作人員未按要求履職,考場組織無序,內部質量督導流于形式;
(七)聯網監控系統異常,經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閱卷管理不規范,評分標準不統一,導致評價結果錯誤的;
(九)成績管理不規范,導致影響評價結果的,1年內累計出現成績匯總、錄入錯誤超過3次,或累計申請成績更正超過20人次;
(十)未按要求及時上報證書數據的;
(十一)技能人才評價檔案材料保存不完整、管理不規范,未落實檔案保管年限要求的;
(十二)進行虛假宣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三)對本機構工作人員、參評人員違紀違規行為應處理不處理,或處理不規范不到位的;
(十四)其他違反技能人才評價有關規定,造成較輕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評價活動,并要求評價機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視情況對涉及的相關證書及數據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一)發生第二十一條所列情況,情節嚴重的,或在一個備案周期內被約談1次后,再次發生的;
(二)未按評價方案開展評價活動,或使用未經備案的試題資源開展評價活動,或在未按規定報備重要事項、擅自開展評價活動的;
(三)超出備案的評價對象或考核點范圍開展評價活動的;
(四)成績管理不規范,導致影響評價結果的,1年內累計出現成績匯總、錄入錯誤超過5次,或累計申請成績更正超過50人次;
(五)1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開展評價活動的;
(六)拒不接受或故意阻撓評價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活動的;
(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或其他渠道反映的違規問題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八)評價機構因涉嫌違紀違規問題正在調查核實的;
(九)評價機構利用廣告或其他方式,進行“包過”“保過”等虛假宣傳的;
(十)被投訴舉報并經核實的行為;
(十一)其他違反技能人才評價有關規定,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予以終止備案,向社會公布,并要求評價機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涉及的相關證書及數據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一)發生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已被警告,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再次發生的;
(二)備案申請中故意提交虛假材料、虛假承諾取得評價資格的;
(三)將評價機構評價資質(實施權限)委托授權或轉讓他人的;
(四)為參評人員或協助參評人員偽造申報資料或證件,或縱容參評人員違規報名的;
(五)超出備案的職業、工種、等級或區域范圍開展評價活動的;
(六)考場秩序混亂,有組織舞弊的;
(七)出現安全事故、發生試題泄密等情況的;
(八)證書數據造假的;
(九)違反“考培分離”原則的;
(十)1年(含)以上不開展評價的;
(十一)未經考評或認定程序,編造考評認定檔案材料,非法制售職業技能證書情節嚴重的,或嚴重偏離評價標準降低考評難度,濫發職業技能證書情節嚴重的;
(十二)隱瞞、謊報評價工作要情等,或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諾,違反技能人才評價有關規定,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四條評價機構有相關違紀違規行為的,對已頒發證書的,應予撤銷;證書信息不得上傳全國聯網查詢系統,已上傳的應按規定刪除,向社會公布違規證書信息。
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均應建立數據安全、準確、完整保障機制,發生超范圍讀取證書數據、泄露個人隱私、利用證書數據等提供有償服務等行為的,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應立即查清情況,對造成上述問題的相關機構、人員,立即取消其證書數據讀取權限,并責令其刪除已讀取的證書數據,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違反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二十五條參評人員涉及本細則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經2名(含)以上工作人員簽字報現場負責人確認后,由評價機構依據本細則第六條至第十條有關規定進行認定處理。
工作人員涉及本細則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有關規定進行認定處理,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評價機構責任。
評價機構涉及本細則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依據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行認定處理,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或評價機構依據第十一條至第二十條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六條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應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違紀違規事實,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事實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七條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依據現場或事后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據本細則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已經由其他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作出處理的,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以相關處理結論為依據,作出相應認定。
第二十八條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根據本細則規定,對參評人員、工作人員、評價機構的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相關人員和機構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可依法依規享受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對參評人員、工作人員、評價機構的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送達相關機構、人員,或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二十九條對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機構或個人,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或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監管部門發出公告)后1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復核后,評價機構或評價機構監管部門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三十條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結束后,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應將調查材料、認定過程、處理決定、佐證材料、整改報告等資料保存、歸檔,建立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檔案。評價機構作出認定處理的,應在處理結束5個工作日內,將認定處理結果報告評價機構監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評價機構經自查發現存在工作差錯或違紀違規行為,主動向評價機構監管部門上報的,可予以從輕處理。涉及更改、取消評價成績或證書數據的,評價機構應向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情況,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按流程對已上網證書數據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第三十二條因發生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予以警告的評價機構,應在收到處理決定(或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監管部門發出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向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提交限期整改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條評價機構監管部門、評價機構須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群眾投訴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核實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上述違規行為進行舉報。舉報時,應如實提供相關紙質、影像材料和真實信息。
第三十四條加強技能人才評價中的行紀銜接、行刑銜接工作。評價機構、評價機構監管部門在執行本細則工作中發現參評人員、工作人員、評價機構中的中共黨員、監察對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按規定移交具有管轄權的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處理;上述對象涉嫌其他犯罪問題,或者其他對象涉嫌非公職人員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按規定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提高問題線索移交精準性,評價機構監管部門應牽頭建立問題線索會商研判機制,會同評價機構、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研究甄別確系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受理的問題線索,待確認后及時規范做好移交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評價機構可根據本區域、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文鏈接:
免責聲明:
本站(華夏泰科)部分信息來源于有關部門官方公示信息,本站進行整理發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權,請提供權屬證明,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
TOP
客服
電話
微信